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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岸土地所有人英文解釋翻譯、河岸土地所有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iparian proprietor

分詞翻譯:

河岸的英語翻譯:

riverside; strand

土地所有人的英語翻譯:

【法】 land holder; landowner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語境下,"河岸土地所有人"(Riparian Landowner)指依法擁有與自然河流、溪流或湖泊直接毗鄰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該術語涉及英美財産法中的特殊權利與義務體系,核心特征如下:


一、法律定義與權利構成

  1. 沿岸權(Riparian Rights)

    河岸土地所有人自動獲得與其土地相連水體的使用權,包括:

    • 取水權:合理抽取水體用于生活、灌溉或牲畜飲用(需符合可持續原則)。
    • 通航權:自由通行于與土地相連的可通航水域(如河流)。
    • 沉積物所有權:對水流自然沖刷形成的沉積土地(accretion)擁有所有權。
  2. 土地邊界界定

    普通法采用"自然邊界規則"(Natural Boundary Doctrine),即以水體的常年平均高水位線(Ordinary High Water Mark)作為土地邊界,水位變化不影響所有權範圍。


二、義務與限制

  1. 合理使用原則(Reasonable Use Doctrine)

    取水不得顯著損害下遊河岸所有者權益,例如大規模引水導緻生态破壞需承擔法律責任(參考案例:Stratton v. Mt. Hermon)。

  2. 防洪與維護責任

    部分司法轄區要求所有者維護河岸結構以防洪水泛濫,但不得擅自修建改變水流的永久性工程(如堤壩需政府許可)。

  3. 公共信托限制

    水體本身屬公共資源,私人所有權僅限河岸土地。公衆保留在可通航水域的航行、捕魚權(Public Trust Doctrine)。


三、與濱水權(Littoral Rights)的區别

特征 河岸權(Riparian) 濱水權(Littorial)
適用水體 流動水域(河流、溪流) 靜态水域(湖泊、海洋)
邊界規則 以高水位線為界 以平均低水位線為界
沉積物歸屬 新增土地歸所有者 海岸侵蝕損失由所有者承擔

權威參考來源

  1.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Riparian Rights" 定義
  2. 美國内政部土地管理局(BLM):《Water Rights Policy》
  3. 《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850 合理用水原則
  4. 康奈爾法學院:公共信托學說釋義(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5. 加州水資源控制委員會:《Riparian Water Rights Guidelines》

(注:為符合原則,引用來源均為權威法律文獻或政府機構文件,鍊接因平台限制未直接呈現,用戶可依據來源名稱檢索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河岸土地所有人”指依法對河流沿岸土地享有所有權的個人或集體。以下從定義、權利與義務、法律依據三方面展開解釋:

一、定義解析

  1. 河岸
    指河流兩側的陸地部分,通常包括堤岸、灘塗等區域(、)。
  2. 土地所有人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主體隻能是國家或集體(),個人可擁有土地使用權(如承包經營權)()。

二、權利與義務

權利

義務

三、法律依據

提示:河岸土地涉及公共資源,實際所有權可能受國家管控,個人通常僅擁有使用權。具體權屬需結合土地證或地方政策确認。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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