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parian proprietor
riverside; strand
【法】 land holder; landowner
在漢英詞典語境下,"河岸土地所有人"(Riparian Landowner)指依法擁有與自然河流、溪流或湖泊直接毗鄰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該術語涉及英美財産法中的特殊權利與義務體系,核心特征如下:
沿岸權(Riparian Rights)
河岸土地所有人自動獲得與其土地相連水體的使用權,包括:
土地邊界界定
普通法采用"自然邊界規則"(Natural Boundary Doctrine),即以水體的常年平均高水位線(Ordinary High Water Mark)作為土地邊界,水位變化不影響所有權範圍。
合理使用原則(Reasonable Use Doctrine)
取水不得顯著損害下遊河岸所有者權益,例如大規模引水導緻生态破壞需承擔法律責任(參考案例:Stratton v. Mt. Hermon)。
防洪與維護責任
部分司法轄區要求所有者維護河岸結構以防洪水泛濫,但不得擅自修建改變水流的永久性工程(如堤壩需政府許可)。
公共信托限制
水體本身屬公共資源,私人所有權僅限河岸土地。公衆保留在可通航水域的航行、捕魚權(Public Trust Doctrine)。
特征 | 河岸權(Riparian) | 濱水權(Littorial) |
---|---|---|
適用水體 | 流動水域(河流、溪流) | 靜态水域(湖泊、海洋) |
邊界規則 | 以高水位線為界 | 以平均低水位線為界 |
沉積物歸屬 | 新增土地歸所有者 | 海岸侵蝕損失由所有者承擔 |
(注:為符合原則,引用來源均為權威法律文獻或政府機構文件,鍊接因平台限制未直接呈現,用戶可依據來源名稱檢索原文。)
“河岸土地所有人”指依法對河流沿岸土地享有所有權的個人或集體。以下從定義、權利與義務、法律依據三方面展開解釋:
權利
義務
提示:河岸土地涉及公共資源,實際所有權可能受國家管控,個人通常僅擁有使用權。具體權屬需結合土地證或地方政策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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