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ir way bill of lading
aviation; voyage
【經】 navigation
【化】 bill of loading; delivery ordern D/O
【經】 affreightment; carrier's note
航空提單(Air Waybill,簡稱AWB),又稱空運提單或航空運單,是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中至關重要的單據。其核心含義及功能可從漢英詞典角度結合行業實踐作如下權威解釋:
航空提單是由承運人(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籤發的,證明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成立及貨物已接收的憑證。其英文對應術語為"Air Waybill"(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标準術語)或"Air Consignment Note"。
根據《蒙特利爾公約》(Montreal Convention 1999)及中國《航空法》,航空提單是運輸合同的初步證據,但不同于海運提單,它不可轉讓(Non-negotiable),不代表貨物所有權 。
明确承運人、托運人(Shipper)、收貨人(Consignee)三方權利義務,記載運輸條款(如IATA規則)。
承運人籤發提單即确認已按載明狀況接收貨物,托運人可憑此主張貨權交付。
詳列運費、附加費及支付方式(預付/到付),是結算依據。
作為進出口報關的核心文件,載明貨物品名、價值、原産地等關鍵信息 。
收貨人憑身份證明及提單正本(或電放通知)提取貨物。
特征 | 航空提單 (AWB) | 海運提單 (Ocean B/L) |
---|---|---|
物權憑證 | 不可轉讓,非物權憑證 | 可轉讓(指示提單),代表貨權 |
正本要求 | 通常無需正本提貨(憑電放或副本) | 需憑正本提單提貨 |
流轉速度 | 隨貨同行,電子化程度高 | 郵寄流轉,易出現"提單遲到"問題 |
法律依據 | 《蒙特利爾公約》 | 《海牙-維斯比規則》 |
《IATA貨物運輸合同條件》(IATA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argo)
明确AWB條款的法律效力及承運人責任限制。
聯合國國際民航組織(ICAO)公約,第4條強制規定AWB内容要素及法律地位 。
《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CCAR-275)規定AWB籤發及操作規範。
界定FCA、CIP等術語下AWB在風險轉移中的作用 。
航空提單作為航空物流的"中樞神經",其嚴謹性與合規性直接關乎貨物安全、清關效率及糾紛解決。托運人應确保填寫信息真實完整,并留存副本以備争議溯源 。
關于航空提單(Air Waybill,簡稱AWB)的詳細解釋如下:
航空提單是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貨物後,向托運人籤發的貨物收據。它記錄貨物的運輸信息,但不具有物權憑證性質,不能通過背書轉讓。
主運單(MAWB)
由航空公司直接籤發,顯示實際發貨人和收貨人信息,貨物控制權較弱(航空公司僅憑到貨通知放貨)。
分運單(HAWB)
貨運代理公司籤發,用于拼箱貨物運輸,可隱藏實際客戶信息,但需與主運單配合使用。
航空提單與海運提單的本質區别在于:海運提單具有物權屬性且可轉讓,而航空運輸的快速性決定了其單證流程更簡化。若涉及國際貿易結算,建議搭配其他支付保障方式(如信用證)。
貶谪參考線垂直方式單輪腳踏車電纜紙地區管轄權多欄式分析表二苯乙防松螺母肺泡炎函數變元回退磁帶弧阻教練艦焦爐焦油結腸旁隱窩金屬铠裝季鹽開花期鍊上溴化每秒反複次數囊褐藻頻率分配迫不得已七葉甙培養基殺螨砜石蒜晶鹼授予者統一公債未确定工程項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