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air way bill of lading
aviation; voyage
【经】 navigation
【化】 bill of loading; delivery ordern D/O
【经】 affreightment; carrier's note
航空提单(Air Waybill,简称AWB),又称空运提单或航空运单,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至关重要的单据。其核心含义及功能可从汉英词典角度结合行业实践作如下权威解释:
航空提单是由承运人(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及货物已接收的凭证。其英文对应术语为"Air Waybill"(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标准术语)或"Air Consignment Note"。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Montreal Convention 1999)及中国《航空法》,航空提单是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但不同于海运提单,它不可转让(Non-negotiable),不代表货物所有权 。
明确承运人、托运人(Shipper)、收货人(Consignee)三方权利义务,记载运输条款(如IATA规则)。
承运人签发提单即确认已按载明状况接收货物,托运人可凭此主张货权交付。
详列运费、附加费及支付方式(预付/到付),是结算依据。
作为进出口报关的核心文件,载明货物品名、价值、原产地等关键信息 。
收货人凭身份证明及提单正本(或电放通知)提取货物。
特征 | 航空提单 (AWB) | 海运提单 (Ocean B/L) |
---|---|---|
物权凭证 | 不可转让,非物权凭证 | 可转让(指示提单),代表货权 |
正本要求 | 通常无需正本提货(凭电放或副本) | 需凭正本提单提货 |
流转速度 | 随货同行,电子化程度高 | 邮寄流转,易出现"提单迟到"问题 |
法律依据 | 《蒙特利尔公约》 | 《海牙-维斯比规则》 |
《IATA货物运输合同条件》(IATA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argo)
明确AWB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承运人责任限制。
联合国国际民航组织(ICAO)公约,第4条强制规定AWB内容要素及法律地位 。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CCAR-275)规定AWB签发及操作规范。
界定FCA、CIP等术语下AWB在风险转移中的作用 。
航空提单作为航空物流的"中枢神经",其严谨性与合规性直接关乎货物安全、清关效率及纠纷解决。托运人应确保填写信息真实完整,并留存副本以备争议溯源 。
关于航空提单(Air Waybill,简称AWB)的详细解释如下:
航空提单是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它记录货物的运输信息,但不具有物权凭证性质,不能通过背书转让。
主运单(MAWB)
由航空公司直接签发,显示实际发货人和收货人信息,货物控制权较弱(航空公司仅凭到货通知放货)。
分运单(HAWB)
货运代理公司签发,用于拼箱货物运输,可隐藏实际客户信息,但需与主运单配合使用。
航空提单与海运提单的本质区别在于: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属性且可转让,而航空运输的快速性决定了其单证流程更简化。若涉及国际贸易结算,建议搭配其他支付保障方式(如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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