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ocean; sea
【法】 ocean; sea
【經】 insurance contract
海洋保險合同(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針對海上運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財産損失或責任風險進行經濟補償的民事法律協議。該合同以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為法律基礎,被國際航運界廣泛采用,其核心特征包括:
保險标的
涵蓋船舶、貨物、運費三大類别。根據勞合社保險條款,标的物需存在可保利益,投保時需準确申報船舶適航狀态、貨物裝載情況等關鍵信息。
風險覆蓋體系
承保範圍采用"列明風險"原則,包含海水浸泡、火災、海盜劫持等17項典型海上風險。國際海事組織(IMO)統計數據顯示,現代條款已擴展至戰争險、罷工險等特殊風險,但核污染等除外責任仍被明确排除。
賠償計算标準
采用定值保險(Valued Policy)與不定值保險(Unvalued Policy)兩種計量方式。參照《約克-安特衛普共同海損理算規則》,共同海損分攤金額計算公式為: $$ text{分攤比例} = frac{text{共同海損犧牲金額}}{text{船舶完好價值 + 貨物到岸價值}} $$
索賠要件構成
有效索賠需同時滿足四項要素:保險合同有效存續、承保風險直接緻損、損失發生在保險期間、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中國海商法第216條對此作出明确規定。
海上保險合同是保險領域的重要法律協議,主要針對海上風險造成的損失提供保障。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核心内容及特殊性等方面綜合解釋:
海上保險合同指保險人按照約定,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導緻的保險标的損失或責任進行賠償,并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合同。其本質屬于財産保險合同,但具有賠償性質,核心功能是分散海上風險帶來的經濟損失。
根據《海商法》第217條,合同需包含以下要素:
可投保的标的包括:
相較于一般財産保險,其特點包括:
如需了解完整的法律條款或争議案例,可參考《海商法》第216-219條或權威法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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