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ritime tort
at sea; on the sea
【經】 act of tort; delict
海上侵權行為(Maritime Tort)是指在國際或國内水域中,因過失、故意或違反法律規定而損害他人人身、財産權益或海洋環境的法律行為。這一概念在中英法律體系中具有交叉性,其定義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4章及英國《1995年商船法》第18條。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海上侵權行為需滿足三要素:
典型類型包括:船舶碰撞(Collision)、油污損害(Oil Pollution Damage)、海難救助糾紛(Salvage Dispute),其中國際油污賠償基金(IOPC Funds)數據顯示,近五年83%的索賠案件涉及油輪洩漏。管轄權通常遵循《漢堡規則》第21條,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海上侵權行為是指發生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如港口、通海水域)的航運、作業、生産等活動中,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産權或其他權益的行為。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需滿足一般侵權行為的法律要件:
屬于廣義海事法範疇,根據侵權客體可分為:
海上侵權行為因發生環境與風險的特殊性,在法律適用、責任認定等方面區别于一般侵權行為,需結合國際公約、國内法及海事慣例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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