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andoned property
by; quilt
cast away; abandon; discard; forsake; give up; put away; slough off
throw over
【經】 jettison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被抛棄的財産"(Abandoned Property)指所有權人主動且明确放棄所有權的財産,其核心特征在于原權利人無轉讓意圖且無繼續控制的意思。該術語需區别于"遺失物"(Lost Property)或"遺忘物"(Mislaid Property),其法律後果是導緻財産成為無主物,後續可能通過先占、拾得或法定程式确立新所有權。
主觀意圖
所有權人必須具備放棄財産所有權的明确意思表示,如丢棄、明确聲明或長期放任不管且無管理行為。根據中國《民法典》第250條,無主動産可通過先占取得所有權,但需以原權利人抛棄所有權為前提。
客觀行為
表現為徹底脫離對財産的實際控制(如遺棄在荒地、垃圾場),且不包含轉讓給特定對象的意思。美國最高法院在Hester v. United States (1924) 中強調,抛棄需證明權利人"徹底 relinquish possession and control"(完全放棄占有與控制)。
廢棄物可能仍受環保法規約束(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抛棄行為需承擔環保責任,但財産所有權狀态已滅失。
遺失物所有權未消滅(《民法典》第314條要求拾得人返還),而被抛棄財産則允許他人通過先占取得所有權(《民法典解釋(一)》第10條)。
參考文獻
根據法律定義和相關解釋,“被抛棄的財産”(即“遺棄物”)指原所有權人主動放棄所有權的動産,其核心特征和法律性質如下:
主動抛棄所有權
遺棄物需滿足兩個條件:
法律地位
遺棄物屬于無主物,即無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不明的財産。原權利人一旦抛棄,即喪失所有權,他人可通過“先占”取得該物(如拾荒者撿拾可回收垃圾)。
遺棄物 vs 遺失物
遺棄物 vs 遺忘物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華律網或法律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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