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運河英文解釋翻譯、國際運河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nternational canal
分詞翻譯:
國際的英語翻譯:
international
【計】 internation
運河的英語翻譯:
canal; canalage; cutoff; fosse; klong; waterway
【法】 canal
專業解析
國際運河(International Canal)指主權歸屬或管理權由多個國家共享,依據國際條約向所有國家船舶開放航行的運河。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點:
一、法律地位與主權屬性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相關國際條約,國際運河的法律性質屬于國際水道(International Waterway)。其主權可能由沿岸國共有(如蘇伊士運河由埃及主權所有但受《君士坦丁堡公約》約束),或由國際機構托管(已廢止的巴拿馬運河區模式)。此類運河的通行規則需符合《自由航行原則》,禁止戰時封鎖或歧視性關閉。
二、核心功能與漢英定義對比
- 漢語定義:強調“跨國通航要道”,如《現代漢語詞典》釋義為“連接海洋、貫通多國的人工水道”。
- 英語定義:牛津詞典(Oxford Languages)界定為 "an artificial waterway subject to international treaty, permitting vessels of all nations to transit" ,側重國際條約約束與平等通行權。
三、典型實例與運營特征
- 蘇伊士運河(Suez Canal)
- 鍊接地中海與紅海,受1888年《君士坦丁堡公約》約束,保障戰時和平通行權。
- 當前由埃及蘇伊士運河管理局管理,但需遵守非歧視性收費原則(來源:Suez Canal Authority官方文件)。
- 巴拿馬運河(Panama Canal)
- 依據1977年《托裡霍斯-卡特條約》,主權歸屬巴拿馬,但運營需符合永久中立條款(來源:美國國務院條約庫)。
- 基爾運河(Kiel Canal)
- 德國境内但依《凡爾賽條約》第380條向所有締約國開放,現受德國國内法及歐盟航運法規雙重管轄(來源:德國聯邦海事局)。
四、與國内運河的本質區别
國際運河區别于普通内河運河(如京杭大運河)的關鍵在于:
- 通行權強制開放:非沿岸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 國際争端解決機制:運營争議可提交國際法院(如1957年以色列訴埃及蘇伊士運河案)。
權威參考來源:
-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
- 美國國會研究服務處(CRS)報告《International Canals: Issues for Congress》
- 《奧本海國際法》第9版“國際航道制度”章節
網絡擴展解釋
“國際運河”是指人工開鑿的、連接國際海洋航道的運河。這類運河雖位于一國領土内,但因具有全球航運價值,通常通過國際條約确立特殊法律地位,保障各國船舶自由通行。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核心定義
國際運河是人工修築的跨國航運水道,主要功能為縮短洲際航線距離。其法律地位具有雙重性:
- 地理屬性:屬于所在國的内水(如蘇伊士運河位于埃及);
- 國際屬性:通過國際公約确保中立化,例如1888年《君士坦丁堡公約》規定蘇伊士運河戰時、平時均向所有國家開放。
二、典型代表
- 蘇伊士運河(埃及)
- 連接地中海與紅海,使歐亞航線縮短約7000公裡;
- 1869年通航,現承擔全球12%的海運貿易量。
- 巴拿馬運河(巴拿馬)
- 貫通太平洋與大西洋,航程減少約1.5萬公裡;
- 1914年通航,2023年通過船舶超1.4萬艘。
- 基爾運河(德國)
- 連接北海與波羅的海,全長98公裡,避免繞行丹麥海峽。
三、曆史與影響
- 經濟價值:蘇伊士運河每年為埃及創造超60億美元收入,巴拿馬運河貢獻該國1/3財政收入。
- 地緣政治:曆史上列強争奪控制權,如1956年蘇伊士運河危機直接導緻英法殖民體系瓦解。
- 法律演變:從“國際共管”到主權回歸,如埃及1956年收回蘇伊士運河主權。
四、其他特點
- 功能擴展:除航運外,部分運河兼具灌溉、防洪作用(如中國大運河);
- 文化意義:被列入世界遺産,反映人類工程智慧(如京杭大運河)。
如需了解具體運河的通行規則或曆史事件細節,可查閱《國際水道法》或相關國家海事部門公開資料。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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