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國際法原則是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法律準則,其核心構成國際關系的規範性基礎。從漢英對照視角,該術語對應“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其内涵可分為以下四方面:
國家主權平等原則(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
國家在國際法體系中享有獨立自主權,不得受他國幹涉。這一原則在《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一款中明确規定:“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其法律效力涵蓋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及平等參與國際事務的權利。
禁止使用武力原則(Prohibition of the Use of Force)
除自衛或經聯合國安理會授權外,任何國家不得以武力威脅或侵犯他國領土。該原則源自《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并被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訴美國案”(1986)中重申為習慣國際法。
和平解決争端義務(Obligation of Peaceful Dispute Settlement)
國家需通過談判、仲裁或司法途徑解決沖突。《聯合國憲章》第三十三條及《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均強調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國際和平。
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Principle of Pacta Sunt Servanda)
條約必須遵守是國際法的基石,體現于《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十六條。典型案例包括國際法院對“核試驗案”(1974)的裁決,強調國家承諾的法律約束力。
上述原則共同構成國際法律秩序的框架,其權威性來源于多邊條約、國際司法實踐及聯合國決議的長期認可。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國際法體系的核心準則,具有以下特點:
國際法基本原則指各國公認、具有普遍約束力,適用于國際法所有領域,并構成國際法基礎的法律原則。其核心特征包括:
國家主權平等
各國不論大小,法律地位平等,享有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權。
禁止使用武力
禁止侵略戰争,但保留自衛權(《聯合國憲章》第51條)。
不幹涉内政
不得強迫他國接受本國的社會制度或意識形态。
和平解決争端
必須通過談判、仲裁等非武力方式解決沖突。
善意履行國際義務
包括遵守《聯合國憲章》和公認的國際法規則。
這些原則之間存在交叉性,例如主權平等是其他原則的基礎,禁止武力與和平解決争端互為補充。需注意具體案例中可能涉及多個原則的共同適用。
(完整内容可參考聯合國官網或《聯合國憲章》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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