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原则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法律准则,其核心构成国际关系的规范性基础。从汉英对照视角,该术语对应“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其内涵可分为以下四方面: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
国家在国际法体系中享有独立自主权,不得受他国干涉。这一原则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其法律效力涵盖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及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Prohibition of the Use of Force)
除自卫或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外,任何国家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侵犯他国领土。该原则源自《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并被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1986)中重申为习惯国际法。
和平解决争端义务(Obligation of Peaceful Dispute Settlement)
国家需通过谈判、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冲突。《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及《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均强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国际和平。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Principle of Pacta Sunt Servanda)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石,体现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六条。典型案例包括国际法院对“核试验案”(1974)的裁决,强调国家承诺的法律约束力。
上述原则共同构成国际法律秩序的框架,其权威性来源于多边条约、国际司法实践及联合国决议的长期认可。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核心准则,具有以下特点:
国际法基本原则指各国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其核心特征包括:
国家主权平等
各国不论大小,法律地位平等,享有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权。
禁止使用武力
禁止侵略战争,但保留自卫权(《联合国宪章》第51条)。
不干涉内政
不得强迫他国接受本国的社会制度或意识形态。
和平解决争端
必须通过谈判、仲裁等非武力方式解决冲突。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包括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规则。
这些原则之间存在交叉性,例如主权平等是其他原则的基础,禁止武力与和平解决争端互为补充。需注意具体案例中可能涉及多个原则的共同适用。
(完整内容可参考联合国官网或《联合国宪章》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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