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ule of internationa law
【經】 law of nations
regulation; rule; formulae; order; rope
【計】 rule
【化】 regulation; rule
【醫】 regulation; rule
【經】 propriety; regulations; rule
國際法規則(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國際社會成員(國家、國際組織等)在相互交往中必須遵守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準則,其權威定義可追溯至《聯合國憲章》第38條對國際法淵源的界定。根據《奧本海國際法》的經典表述,國際法規則包含三個核心組成部分:條約、國際習慣法及一般法律原則。
從法律效力層級看,國際法規則可分為:
國際法院(ICJ)在北海大陸架案(1969年)判決中強調,國際法規則的效力基礎在于國家的共同同意與普遍實踐。世界貿易組織上訴機構在"美國-海蝦案"(1998年)中進一步闡釋了國際環境法規則與貿易規則的協調適用标準。
當前國際法規則體系的發展趨勢,可通過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ILC)年度報告追蹤其編纂進程,特别是關于網絡空間國際法、氣候變化責任等新興領域的規則建構。
國際法規則是國際法體系中的具體行為準則,用于調整國家及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下是詳細解釋:
國際法規則指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具體行為規範。其核心特征是:
國際法規則涵蓋多個領域,包括但不限于:
國際法規則來源主要包括:
以上信息綜合自多個權威來源,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規則内容,可參考國際條約文本或學術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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