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pellee
"被開除者"在漢英詞典中通常對應英文術語"dismissed person"或"expellee",指因違反規定、未履行職責或其他法定原因被機構正式終止關系的人員。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該詞特指通過正式程式被解除職務、學籍或成員資格的個體。
從法律層面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确規定了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為。被開除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三個特征:1)存在明确的違規事實;2)經過法定程式認定;3)産生法律關系終止的後果。
在職場語境中,國際勞工組織《雇傭關系建議書》(Employment Relationship Recommendation, 2006)指出,正當解雇需滿足程式正義原則,包括事先警告、申訴機制等保障措施。被開除者通常不再享有原組織的福利待遇,但可根據具體情況主張經濟補償。
牛津英漢雙解詞典将"expellee"解釋為被強制驅逐出組織或國家的個體,強調非自願性特征。該術語常見于教育機構(如學生開除)、政黨紀律處分(如黨員除名)等正式組織場景。
“被開除者”指因特定原因被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員工可能被開除的情形包括:
被開除者的核心特征是因法定過錯行為被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員工若對開除有異議,可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維權。具體法律條款可參考《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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