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ctrine of act of state
country; nation; nationality; soil; state
【經】 state
act; behavior; deed; conduct; dealing; demeanour; deportment
【計】 behaviour
【化】 behaviour
【醫】 behavior; praxis
say; speak; talk; tell; explain; persuade; theory
"國家行為說"(Act of State Doctrine)是國際法和行政法學中的重要概念,指一國法院通常不會對另一主權國家在其領土内實施的官方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或裁決。該原則源于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其核心要義包含以下三方面:
主權豁免性
國家行為被視為主權意志的體現,具有免受他國司法管轄的天然屬性。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中國國際法實踐》中指出,國家行為包括軍事部署、外交條約締結等行使主權的核心職能。
司法謙抑性
國内法院通常避免評判外國政府行為的合法性。美國最高法院在"Underhill v. Hernandez案(1897)"中确立的判例顯示,即便涉及商業糾紛,法院也拒絕審查外國政府的征收行為。
適用範圍限制
該原則不適用于非主權行為或違反國際強行法的情形。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涉及種族滅絕、酷刑等國際罪行的國家行為不受此原則保護。
國際法權威著作《奧本海國際法》特别強調,國家行為說的適用需滿足"行為發生在實施國領土内"且"行為性質屬于主權職能"兩項要件。當代實踐表明,該原則在數字經濟、跨境數據治理等新興領域面臨適用性挑戰。
國家行為說通常指法學理論中關于“國家行為”的定義、性質及法律效力的學說。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分類、特征等角度進行綜合解釋:
國家行為是指國家基于主權行使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為,通常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或對外關系。這類行為體現國家自主權,如宣戰、締結條約、戒嚴等。其核心特征在于主權性和政治性,往往不受司法審查(不可訴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對外行為
涉及國際關系,例如:
對内行為
關乎國家存續與安全,例如:
理論界對“國家行為”邊界存在争議,例如:
不同法系對國家行為的界定存在差異,我國主要通過憲法和司法解釋明确其範疇。若需具體案例分析或更詳細法律條文,可參考《憲法》第八十條、八十一條及《行政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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