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ctrine of act of state
country; nation; nationality; soil; state
【经】 state
act; behavior; deed; conduct; dealing; demeanour; deportment
【计】 behaviour
【化】 behaviour
【医】 behavior; praxis
say; speak; talk; tell; explain; persuade; theory
"国家行为说"(Act of State Doctrine)是国际法和行政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指一国法院通常不会对另一主权国家在其领土内实施的官方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或裁决。该原则源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其核心要义包含以下三方面:
主权豁免性
国家行为被视为主权意志的体现,具有免受他国司法管辖的天然属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中国国际法实践》中指出,国家行为包括军事部署、外交条约缔结等行使主权的核心职能。
司法谦抑性
国内法院通常避免评判外国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美国最高法院在"Underhill v. Hernandez案(1897)"中确立的判例显示,即便涉及商业纠纷,法院也拒绝审查外国政府的征收行为。
适用范围限制
该原则不适用于非主权行为或违反国际强行法的情形。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涉及种族灭绝、酷刑等国际罪行的国家行为不受此原则保护。
国际法权威著作《奥本海国际法》特别强调,国家行为说的适用需满足"行为发生在实施国领土内"且"行为性质属于主权职能"两项要件。当代实践表明,该原则在数字经济、跨境数据治理等新兴领域面临适用性挑战。
国家行为说通常指法学理论中关于“国家行为”的定义、性质及法律效力的学说。以下从定义、法律依据、分类、特征等角度进行综合解释:
国家行为是指国家基于主权行使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为,通常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或对外关系。这类行为体现国家自主权,如宣战、缔结条约、戒严等。其核心特征在于主权性和政治性,往往不受司法审查(不可诉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对外行为
涉及国际关系,例如:
对内行为
关乎国家存续与安全,例如:
理论界对“国家行为”边界存在争议,例如:
不同法系对国家行为的界定存在差异,我国主要通过宪法和司法解释明确其范畴。若需具体案例分析或更详细法律条文,可参考《宪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及《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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