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ustomary right
be used to; indulge; spoil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慣有權利(Accustomed Rights)的漢英詞典釋義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慣有權利”指個體或群體因長期、持續且未被反對的實踐或慣例而形成的法定或事實性權利。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層面:
權利來源的非成文性
該權利并非源于正式立法,而是基于特定社群中長期公認的習俗、傳統或曆史實踐(例如村落對公共土地的耕作權)。英文對應術語為“customary rights” 或“prescriptive rights”,強調權利因曆史沿革而産生(《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
法律效力的認定條件
需滿足持續性(長期穩定存在)、确定性(權利範圍明确)、自願性(非強制接受)及合理性(符合公共政策)四大要件,方可被法律承認。普通法體系中稱之為“rights by custom”,需通過司法判例确認(《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與相近術語的區分
典型應用場景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術語的專業性,部分資料來源為權威法律典籍及政府文件,未提供網頁鍊接以确保引用準确性。
“慣有權利”指在長期社會實踐中形成、被特定群體反複遵循并默認享有的權利,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如需進一步探讨具體案例或法律轉化機制,建議參考法學領域的社會習慣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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