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heory of jurisdiction
administer; domination; police; rule
frame of reference; theoretics; theorization; theory
【化】 Rice-Ramsperger-Kassel theoryRRK; theory
【醫】 rationale; theory
管轄理論(管轄理論)在漢英詞典中的解釋涉及法律與語言學兩個核心領域,具體含義如下:
指法院或行政機關對案件行使審判權或管理權的法律原則。其核心是确定特定機構對某一事項是否具有裁決權,通常涉及地域、事項層級等要素。例如:
管轄(guǎnxiá):指司法機關受理案件的範圍劃分
理論(lǐlùn):系統化的原理或學說
合并釋義:關于司法權行使範圍的系統性規則
由語言學家諾姆·喬姆斯基提出,是生成語法的重要分支。該理論通過"管轄"(government)和"約束"(binding)兩大機制,解釋句子成分間的支配關系與指代關系。例如:
管轄:中心詞(如動詞)對其補語成分的支配關系
約束:代詞與先行詞之間的指代關聯規則
法律管轄定義詳見"jurisdiction"詞條(示例參考來源:法律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詞典》第5版)
管轄與約束理論框架(示例參考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語言學詞典》)
司法管轄權原理(示例參考來源:Oxford Dictionary of Law)
建議通過權威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或語言學學術著作(如喬姆斯基《管轄與約束講稿》)獲取詳細釋義。實際應用中需區分領域語境:法律文本側重權力界限,語言學研究側重句法關系。
管轄理論是法律體系中關于法院受理案件權限劃分的核心制度,主要解決不同法院之間如何分配第一審案件的問題。以下從定義、分類及法律依據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管轄指法院系統内部分工管理案件的權限範圍,包括縱向的級别劃分和橫向的地域劃分。其本質是确定具體案件應由哪一級、哪一地的法院行使審判權。審判權是國家賦予法院的司法權力,而管轄權是具體案件審判權的落實方式。
級别管轄
根據法院層級劃分權限,例如基層法院(如甯安市法院)受理普通案件,中級法院(如牡丹江市中院)審理重大或特定類型案件。劃分依據包括案件性質、社會影響及複雜程度。
地域管轄
确定同級法院間的案件分工,通常以“被告所在地”為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1條)。特殊情形如合同糾紛、侵權行為等可能適用其他規則。
《民事訴訟法》第21條明确地域管轄原則,而級别管轄通過司法解釋細化。管轄制度的功能包括:
刑事訴訟中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公安、檢察院、法院的權限劃分)和審判管轄(法院内部層級分工),強調案件性質與偵查需求的匹配。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件管轄規則,可參考《民事訴訟法》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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