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utela dativa
goverment official; officer; organ
anthology; choose; elect; pick; select
custody; guardianship; ward; wardship
【醫】 monitor
"官選監護"作為法律術語可對應英文"government-appointed guardianship",指當未成年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法定監護人時,由民政部門或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二條直接指定監護人的制度。該制度區别于親屬監護和協議監護,屬于國家公權力介入的兜底性保護機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官選監護的適用範圍包括:被監護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無法指定監護人、近親屬間存在監護争議、或存在監護缺位風險等情形。監護人選任需遵循《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優先考慮具有監護能力的組織或個人。
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2023年發布的《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白皮書》顯示,全國法院年均審理官選監護案件約1500件,主要涉及孤殘兒童監護、失能老人監護等類型。在程式規範層面,民政部門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二條建立監護人評估機制,通過社會調查、心理評估等環節确保監護人選任的科學性。
值得關注的是,《民法典》第三十六條創設的監護撤銷制度與官選監護形成銜接,當指定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時,人民法院可根據申請重新指定監護人。這種雙層保護機制既體現國家對弱勢群體的責任擔當,也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确立的"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官選監護"并非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的規範術語,可能是對監護制度中"指定監護"或"公職監護"的表述。結合相關法律概念解釋如下:
一、監護的基本定義 監護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精神障礙者)的人身、財産權益,由特定主體進行監督保護的制度。其本質是法律對行為能力缺失者的救濟措施。
二、監護的官方指定情形 當出現以下兩種情況時,官方機構可介入指定監護人:
三、監護人的官方責任屬性 監護并非權利而是職責,具有公益性質。監護人不得謀取私利,需以被監護人利益為最高準則。官方機構(如民政部門)在必要時可直接履行監護職責。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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