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utela dativa
goverment official; officer; organ
anthology; choose; elect; pick; select
custody; guardianship; ward; wardship
【医】 monitor
"官选监护"作为法律术语可对应英文"government-appointed guardianship",指当未成年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法定监护人时,由民政部门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直接指定监护人的制度。该制度区别于亲属监护和协议监护,属于国家公权力介入的兜底性保护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官选监护的适用范围包括: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无法指定监护人、近亲属间存在监护争议、或存在监护缺位风险等情形。监护人选任需遵循《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优先考虑具有监护能力的组织或个人。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023年发布的《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白皮书》显示,全国法院年均审理官选监护案件约1500件,主要涉及孤残儿童监护、失能老人监护等类型。在程序规范层面,民政部门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建立监护人评估机制,通过社会调查、心理评估等环节确保监护人选任的科学性。
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创设的监护撤销制度与官选监护形成衔接,当指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时,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重新指定监护人。这种双层保护机制既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责任担当,也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确立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官选监护"并非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规范术语,可能是对监护制度中"指定监护"或"公职监护"的表述。结合相关法律概念解释如下:
一、监护的基本定义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障碍者)的人身、财产权益,由特定主体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其本质是法律对行为能力缺失者的救济措施。
二、监护的官方指定情形 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官方机构可介入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官方责任属性 监护并非权利而是职责,具有公益性质。监护人不得谋取私利,需以被监护人利益为最高准则。官方机构(如民政部门)在必要时可直接履行监护职责。
补充说明:
以上内容综合了法院、民政部门官网等权威来源,如需法律实务操作建议,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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