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rown lease
goverment official; officer; organ
agree; contract; deed; engrave
"官契"是中國傳統法律體系中的特殊契約形式,指經官府審核認證的不動産交易文書。該術語可譯為"official contract"或"government-certified deed",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法定認證屬性 作為官府登記備案的契約憑證,需加蓋官印(紅契)方具法律效力,區别于民間私下訂立的"白契"。這種認證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唐代的"過所"制度,宋代《宋刑統》正式确立不動産交易的官方備案要求。
契約要素規範 标準官契包含四聯格式:正契、副契、契尾和契單,詳細載明交易标的、價款、權利義務及中人見證等信息。清代《大清律例》明确規定契文需包含"四至"(東南西北邊界)和"上手老契"(曆史權屬證明)。
財稅管理功能 作為土地賦稅征收依據,清代戶部檔案顯示契稅稅率在3-9%浮動,契尾部分專門用于完稅憑證。現藏于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的乾隆年間地契,完整保留了稅銀數目和庫房籤收記錄。
糾紛裁決效力 《大明令·戶令》規定涉訟田宅糾紛"以紅契為憑",民國大理院1915年上字第1349號判例重申該原則。這種官方認證機制延續至現代,香港特别行政區《土地登記條例》仍保留類似制度。
文化傳承價值 現存明清官契多采用棉紙立契,運用防僞魚鱗編號和騎縫章技術。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藏有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徽州府魚鱗冊,完整展示古代契約文書制作技藝。
官契的含義可從曆史淵源和實際應用兩個層面解釋,結合不同時期的文獻記載和制度演變,其核心定義如下:
官府書契或符信
源自《周禮·天官·宰夫》,指官方用于管理文書、符信的憑證,具有行政效力。例如唐代王建詩中提到的“朱牌面上分官契”,即體現其作為官府權威标識的功能。
民間交易的官方契據
宋代以後,官契特指民間典賣田産時向官府納稅并注冊的合法契約。如《文獻通考》記載,乾道七年規定民間交易需“請官契,輸稅錢”,确保産權合法性。此類契據因蓋有官印,又稱“紅契”;未經驗證的則稱“白契”或“草契”。
雖古代官契制度已消亡,但其“官方認證”理念延續至今,如不動産登記、合同公證等制度均強調第三方權威機構對契約的确認。
以上内容綜合了古代文獻、制度演變及具體案例,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周禮》相關注釋或宋代經濟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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