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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的损害赔偿英文解释翻译、可预见的损害赔偿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prospective damages

分词翻译:

可的英语翻译: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预见的英语翻译:

foresee; foresight; foreknow; predict; prefigure
【医】 precognition

损害赔偿的英语翻译:

【经】 damages

专业解析

在合同法领域,"可预见的损害赔偿"(英文:Foreseeable Damages)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根据已知或应知的事实和情况,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概念的核心在于对损失范围的合理限定,避免违约方承担过度责任。

一、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构成"可预见性"需满足:

  1. 时间标准:预见时点为合同订立时,而非违约发生时
  2. 客观标准:以理性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能否预见为判断依据
  3. 信息基础:基于签约时已知的合同目的、交易性质等特殊情形(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第1136页)

二、可预见性的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以下要素综合认定:

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概念 关联性
直接损失 必然发生的损失(如货款利息)必然具有可预见性
间接损失 需证明违约方知晓损失发生的特殊因果关系链(如设备故障导致工厂停产损失)
惩罚性赔偿 不以可预见性为前提,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情形(如消费欺诈)

四、法律依据与权威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

    规定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国人大网民法典全文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

    明确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性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库

  3. 英国合同法经典判例Hadley v Baxendale (1854)

    确立"合理预见"二元标准:普通损失(自然发生)与特殊损失(特别告知)

    英国司法判例库

注:英美法系中"foreseeable damages"通过Hadley案确立规则,我国《民法典》第584条在吸收该规则基础上,结合大陆法系理论形成本土化表述。实务中需注意预见内容包含损失类型而非精确数额(参考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民终4532号判决书)。

网络扩展解释

可预见的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主要用于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范围,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以下是综合解释:

一、核心定义

可预见的损害赔偿指违约方仅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预见范围的损失不予赔偿。该规则旨在平衡合同双方权益,避免违约方承担不可预测的巨额赔偿。

二、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三、可预见性的判断标准

  1. 时间标准:以合同订立时的预见能力为准,而非违约发生时的情形。
  2. 合理预见范围: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及当事人身份等客观因素判断。例如:
    • 普通商品买卖中,卖方应预见到延迟交货导致买方转售利润损失;
    • 但若买方未事先说明特殊用途,卖方对特殊用途损失可能不承担责任。

四、典型示例

五、例外情形

若违约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能突破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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