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spective damages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foresee; foresight; foreknow; predict; prefigure
【医】 precognition
【经】 damages
在合同法领域,"可预见的损害赔偿"(英文:Foreseeable Damages)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根据已知或应知的事实和情况,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概念的核心在于对损失范围的合理限定,避免违约方承担过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构成"可预见性"需满足:
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以下要素综合认定:
概念 | 关联性 |
---|---|
直接损失 | 必然发生的损失(如货款利息)必然具有可预见性 |
间接损失 | 需证明违约方知晓损失发生的特殊因果关系链(如设备故障导致工厂停产损失) |
惩罚性赔偿 | 不以可预见性为前提,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情形(如消费欺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
规定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
明确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性判断标准
英国合同法经典判例Hadley v Baxendale (1854)
确立"合理预见"二元标准:普通损失(自然发生)与特殊损失(特别告知)
注:英美法系中"foreseeable damages"通过Hadley案确立规则,我国《民法典》第584条在吸收该规则基础上,结合大陆法系理论形成本土化表述。实务中需注意预见内容包含损失类型而非精确数额(参考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民终4532号判决书)。
可预见的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主要用于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范围,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以下是综合解释:
可预见的损害赔偿指违约方仅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预见范围的损失不予赔偿。该规则旨在平衡合同双方权益,避免违约方承担不可预测的巨额赔偿。
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若违约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能突破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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