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詞典框架中,"客體"對應的核心英文釋義為"object",其内涵根據學科語境呈現多維性特征。以下為三個權威學術角度的解析:
哲學維度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客體為"主體認識或實踐的對象"(商務印書館,2016)。在認識論體系中,客體與主體構成辯證關系,如黑格爾《邏輯學》提出的"主客二元結構"理論,強調客體是主體意識外化的客觀存在。
法律術語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9)将客體解釋為"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具體包含物、行為結果和智力成果三種形态。例如在物權法中,房屋作為不動産構成物權關系的客體。
語言學應用
根據《語言學術語詞典》(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的釋義,在語法分析時,客體指及物動詞作用的對象,如英語句子"I read the book"中,"book"即為動詞"read"的語法客體。這種句法功能在漢語中通過語序和虛詞系統實現。
上述多學科交叉釋義表明,客體的本質特征在于其相對于主體的受動性,這一概念在不同知識體系中的映射既保持核心語義穩定性,又呈現專業領域的特異性。
“客體”是一個多學科術語,其含義因語境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是主要領域的解釋:
在哲學中,客體(Object)指與“主體”相對的概念,即主體認識和實踐的對象。例如:
在法律關系中,客體指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
在客體關系理論(Object Relations Theory)中,客體指個體在心理發展過程中内化的“重要他人”(如母親或主要照顧者),強調人際關系對人格形成的影響。例如:嬰兒将母親的照料行為内化為“好客體”,影響其未來情感模式。
泛指客觀存在的物體或事物,與“主體”形成被動與主動的對應關系。例如:“實驗中的客體是未經處理的樣本”。
“客體”的核心特征是與“主體”的關聯性,強調其作為被認識、被作用或被研究的對象屬性。需注意與“客觀”(指獨立于主觀意識的存在)的區分,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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