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missible plea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accept and hear a case
【法】 hear
contradict; counterplea; demur; demurrer; plea
【法】 ad respondendum; counterplea; counterplead; defence; demur; exceptio
exception; plea; plead; pleading; remonstrance; remonstrate; traverse
"可受理的抗辯"是法律程式中的重要概念,指在訴訟中,被告方提出的反駁原告主張的理由或依據,符合法定受理條件,能夠被法院正式審查并可能影響案件結果的法律辯護。其核心在于法院對辯方主張的"可受理性"審查,即該抗辯是否具備進入實質審理階段的資格。具體解析如下:
"抗辯"(Defense/Plea)
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的反駁理由,旨在否定或減輕自身責任。例如,在合同糾紛中主張"已過訴訟時效"或"對方存在違約在先"。
"可受理"(Admissible)
強調抗辯需滿足程式法要求,法院才會予以實質性審查。若抗辯不符合形式要件(如未按時提交、缺乏證據支持),則可能被直接駁回,不進入實體審理階段。
法律要件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常見可受理抗辯包括:
注:法院需審查抗辯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再決定是否支持其主張。例如,即使提出時效抗辯,若被告未能舉證時效已屆滿,法院仍可能駁回該抗辯。
類型 | 可受理抗辯 | 不可受理抗辯 |
---|---|---|
審查階段 | 進入實體審理 | 程式性駁回 |
原因 | 符合形式與實質要件 | 逾期提交、無證據支持或無關主張 |
法律效果 | 可能推翻原告訴求 | 不影響案件實質審理 |
定義"admissible plea"為"符合程式規則、可被法庭接納的抗辯",強調其形式合規性(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
明确"admissible defense"需滿足"及時性(timeliness)"與"充分性(sufficiency)"标準(Thomson Reuters,第11版)。
規定當事人應及時提交證據,否則法院可不予采納其抗辯主張(全國人大常委會,2023修正)。
"可受理的抗辯"是兼具程式合規性與實體正當性的法律防禦手段,其成立需同時滿足形式要件與實質證明要求,方能被法院納入裁判範圍。
“可受理的抗辯”是指在訴訟中,被告提出的符合法定條件且能夠被法院采納的抗辯理由。這類抗辯需滿足法律規定的形式與實質要件,具體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抗辯是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反駁或異議的行為,旨在否定對方主張或減輕自身責任。例如,在合同糾紛中,若原告主張履行義務,被告可提出對方未履行在先義務的抗辯()。
法定抗辯權
抗辯事由
構成要件抗辯
被告可主張原告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例如證明無過錯、無因果關系或損害不存在()。
若抗辯缺乏法律依據、證據不足或超出法定範圍(如主張非法定免責事由),法院可能不予采納。例如,單純否認事實但未舉證,或援引無效合同條款,均可能被駁回()。
可受理的抗辯需兼具法律依據和事實支撐,并符合程式要求。具體類型和條件可參考《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或通過權威法律平台(如)獲取更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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