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vailable dat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經】 availability date; effective date
可生效日期(Effective Date)在漢英法律文本中指具備法律約束力的起始時間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術語常見于合同領域,通常需滿足三個要件:合同籤署、審批完成(如需)和特定條件成就(如付款或行政許可)。
國際商法實踐中,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3條将生效日期定義為"發價到達被發價人時生效",強調意思表示到達的客觀标準。美國法律協會《合同法重述》第36條則細分為即時生效(immediately effective)和附條件生效(conditional effective date)兩種類型。
需注意與"籤署日期"(Execution Date)的本質區别:前者強調法律效力起始,後者僅指文本認證完成。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終482號判決中明确,若合同約定"自雙方籤字蓋章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後生效",則審批完成日方為可生效日期。
“可生效日期”是法律文件(如合同、協議)中用于明确其開始産生法律效力的時間點的術語。以下是詳細解釋:
“可生效日期”是法律文件效力的起點,其具體含義需結合法定要求、當事人約定或條件成就情況綜合判斷。實務中需注意條款的明确性和合法性,以确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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