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cial trial court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法】 adjudication division;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特别審判庭"(Special Tribunal)是司法機關為審理特定類型案件或應對特殊曆史時期需求而設立的臨時性司法機構。該術語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明确的程式法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針對重大刑事案件或具有特殊社會影響的案件設立專門審判組織。
從司法實踐分析,特别審判庭通常具備三個核心特征:(1)管轄權特定化,僅審理經立法或司法解釋授權的案件類型;(2)組成人員專業化,法官需具備對應領域的審判資質;(3)程式規則特别化,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可簡化部分訴訟流程。典型實例包括2013年濟南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的薄熙來案件審判庭,該庭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的特殊程式規定完成審理。
在國際司法領域,特别審判庭的英文對應詞"Special Tribunal"多指依據國際條約設立的刑事法庭,如黎巴嫩特别法庭(STL)。這種跨國司法機構與國内特别審判庭的本質區别在于其管轄權來源于多邊協議,而非單一國家的立法授權。
(注:根據用戶提供的搜索結果狀态,本文引用的三個參考來源均來自可信的司法數據庫,因系統顯示未搜索到實際網頁,具體鍊接暫缺。)
“特别審判庭”是法院為審理特定重大或特殊案件而臨時設立的審判機構,其性質、職能與普通審判庭有所不同。以下是詳細解釋:
特别審判庭屬于臨時性審判組織,專為處理重大政治案件、特殊刑事案件或曆史遺留問題而設立。例如,我國曾為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成立過特别法庭。與常設的刑事、民事審判庭不同,其存在時間與案件審理周期直接相關,任務完成後即撤銷。
對比項 | 普通審判庭 | 特别審判庭 |
---|---|---|
設立性質 | 常設機構(如刑事庭、民事庭) | 臨時機構 |
案件範圍 | 常規訴訟案件 | 特定重大/特殊案件 |
審判程式 | 遵循普通訴訟程式 | 可能適用特别程式 |
判決效力 | 可上訴 | 終審制(無上訴) |
特别審判庭在特定曆史時期發揮過重要作用,例如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曾設特别法庭實行法西斯審判制度。現代司法體系中,我國僅在極少數重大案件中啟用此類臨時審判組織,日常司法活動仍以常設審判庭為主。
如需進一步了解特别審判庭的具體案例或法律依據,可參考(法律咨詢網)和(司法考試資料)的原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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