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urt record
法庭記錄(court record / official transcript)指在法庭訴訟過程中,由書記員或法庭記錄員逐字記載的正式書面文件,涵蓋庭審程式、證人證言、律師陳述、法官裁決及各方提交的證據等核心内容。其核心功能是為司法活動提供客觀、完整的書面依據,具有法定證明效力。
漢英術語對照
中文“法庭記錄”對應英文“court record” 或“official transcript”,特指經法庭授權人員(如書記員)制作的标準化法律文件。其英文術語強調“official”(官方性)與“transcript”(逐字記錄)的雙重屬性,體現法律程式的嚴謹性。
法律效力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與《刑事訴訟法》第208條,法庭記錄需當庭宣讀或交由當事人核對,确認無誤後由審判人員與書記員簽名,方具備法律效力。其内容可作為上訴、再審的直接依據。
司法證據功能
記錄内容涵蓋證人宣誓證詞(sworn testimony)、物證提交(exhibit submission)、法官指令(judicial rulings)等關鍵環節,構成案件事實認定的原始證據鍊。例如,美國聯邦證據規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803條明确将法庭記錄列為公共記錄例外(public records exception),豁免傳聞證據規則限制。
程式監督與複核依據
上級法院可通過調閱庭審記錄審查程式合法性(如是否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幹規定》第11條亦規定錄音錄像需與書面記錄互補印證。
權威來源參考
- 中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
- 術語定義标準:《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 國際司法實踐:美國聯邦司法中心《法庭記錄管理指南》(Federal Judicial Center)
法庭記錄(又稱法庭筆錄)是法律程式中記載庭審全過程的書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和多重功能。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庭記錄是由法院書記員制作的書面記錄,客觀、真實、全面地反映庭審活動,包括法官裁決、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及證據提交等。其法律依據包括《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例如《刑事訴訟法》第207條明确要求庭審活動需由書記員記錄并簽名。
涵蓋民事、刑事及勞動仲裁等各類訴訟程式。例如,勞動仲裁庭審筆錄需記錄當事人陳述,并由仲裁員、當事人等簽名。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案例應用,可查閱《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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