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和解的英文解釋翻譯、可和解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concilable
分詞翻譯:
可的英語翻譯: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和解的英語翻譯:
accommodate; bury the hatchet; compromise; make up; propitiate; transaction
【經】 amicable settlement; compromise
專業解析
“可和解的”是一個法律和日常用語中常見的形容詞短語,主要用于描述争議、分歧或沖突的性質。從漢英詞典的角度來看,其核心含義和對應的英文表達如下:
一、 中文釋義與核心概念
“可和解的”意指可以通過雙方或多方協商、讓步,最終達成一緻意見,從而消除分歧或結束争端的狀态或性質。它強調的是一種非對抗性、可通過溝通協商解決的特性。
- 核心要點:
- 解決途徑: 通過協商、調解、妥協。
- 目标: 達成一緻,消除分歧。
- 性質: 非終極對抗性,存在調和餘地。
二、 對應的英文表達
在英文中,“可和解的”主要對應兩個形容詞:
-
Reconcilable
- 含義: 指分歧、觀點、差異等能夠被調和、協調或達成一緻的。它側重于關系或立場的修複與和諧,強調原本不一緻的事物可以變得一緻或兼容。
- 例句: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are reconcilable through dialogue. (雙方的分歧可以通過對話和解。)
- 來源參考: 該詞義及用法在權威詞典如《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和《韋氏詞典》中均有明确界定。例如,Merriam-Webster 定義 "reconcilable" 為 "capable of being reconciled" (能夠被調)。
-
Settleable
- 含義: 指索賠、糾紛、争議等能夠通過協議(通常是支付賠償或其他條件)來解決或了結的。它更側重于法律或商業争端的具體解決,尤其是通過支付款項達成和解。
- 例句: The lawsuit involves a settleable claim for damages. (該訴訟涉及一項可和解的損害賠償索賠。)
- 來源參考: 在法律和商業語境下,"settleable" 常用于描述可通過和解協議解決的争議。相關用法可參考法律術語數據庫或專業法律詞典,如《元照英美法詞典》。 (元照法律網提供專業法律術語查詢)
三、 在法律語境下的應用
在法律領域,“可和解的”尤為重要,特指那些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自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來解決的争議權利或事項。與之相對的是“不可和解的”,即法律強制規定必須通過特定程式(如訴訟判決)解決或涉及不可處分權利(如人身權)的事項。
- 關鍵點:
- 當事人意思自治: 體現了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主要是財産性權利)的處分權。
- 常見場景: 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部分侵權損害賠償糾紛等。
- 法律依據: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這為争議的“可和解性”提供了基礎。相關法律原則可在中國人大網法律法規數據庫查詢。 (中國人大網)
“可和解的”描述了一種分歧或沖突能夠通過協商、讓步達成一緻解決的狀态。其對應的英文主要為Reconcilable (側重調和關系/立場) 和Settleable (側重解決法律/商業争議)。在法律上,它特指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處分權利以解決糾紛的性質。
網絡擴展解釋
“可和解的”是一個法律和人際關系領域常用的形容詞,指代争議或矛盾具備通過協商、妥協達成一緻的可能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詞義解析
-
基本含義
“可和解的”對應英文詞彙為“reconcilable”,指雙方的分歧或沖突能夠通過協商達成一緻,或矛盾性質本身允許調解。例如,在人際關系中,若雙方願意讓步,則矛盾被視為“可和解的”。
-
法律語境下的延伸
- 民事訴訟:當事人可通過自行協商解決争議,無需法院判決。例如《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雙方可自行和解。
- 刑事訴訟:特定案件(如輕罪、過失犯罪)中,若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且獲得被害人諒解,案件可適用和解程式。
- 破産程式:債務人可申請和解以避免破産清算,需提出和解協議草案并經債權人會議通過。
二、適用條件
- 自願性:雙方需自願參與協商,無強制因素(如刑事訴訟中被害人需自願和解)。
- 合法性:和解内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例如渎職犯罪不適用刑事和解。
- 利益兼容性:雙方訴求需存在妥協空間,例如在破産和解中,債權人可能接受延期償債以減少損失。
三、與“不可調和”的對比
“可和解的”強調矛盾的可協商性,而“不可調和”則指分歧本質無法通過妥協解決(如涉及原則性問題)。例如,若犯罪行為涉及故意殺人等重罪,則不屬于“可和解的”範圍。
“可和解的”既是對矛盾性質的描述,也體現了法律程式中對特定争議解決途徑的認可。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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