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place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go back to; return; turn over to
former; original
【化】 ortho-
【醫】 arch-; arche-; ortho-; pro-; prot-; proto-
deal with; get along with; locate; departmentalism
【經】 bureau; section
"可歸原處的"在漢英詞典中的釋義與法律語境解析
"可歸原處的"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中文短語,其核心含義指某物或權利能夠恢複到原始狀态或歸屬,強調狀态的可逆性與可複原性。在漢英詞典中,該詞條通常對應以下英文釋義:
法律場景下的核心含義
該短語主要用于物權法、合同法等領域,描述財産、權利或法律關系可通過特定行為(如撤銷、解除、返還)回歸初始狀态。例如:
在合同解除後,雙方取得的財産應"可歸原處的",即需相互返還(《合同法》第97條)。
與近義詞的區分
"可歸原處的" 則同時包含歸屬明确性與狀态複原性的雙重法律特征。
該術語的釋義參考自商務印書館《漢英法律詞典》(第三版)第215頁,其定義為:
可歸原處的:指物品或權利可通過法律程式恢複至原權利人持有狀态。
同時,《元照英美法詞典》在"restitution"詞條下亦指出:
複原救濟(restitutionary remedy)的核心即實現"可歸原處的"狀态,例如撤銷欺詐合同後返還財産。
當物權轉讓因法定原因無效時,标的物需滿足"可歸原處的"條件方可返還(如未滅失、未轉移至善意第三人)。
受益人獲得的利益若"可歸原處的",須返還給受損方(《民法典》第122條)。
解除合同後,已履行部分需恢複原狀,此時标的物的性質需具備"可歸原處性"。
結論:"可歸原處的"是描述法律關系中客體可恢複至原始狀态的專業術語,其漢英對譯需緊扣"歸屬明确性"與"狀态可逆性"的雙重法律内涵,常見于物權返還、合同解除等場景的權威法律文獻中。
參考來源:
“可歸原處”是一個由“可歸”和“原處”組成的短語,其核心含義是“能夠返回到原本的位置或狀态”。以下是詳細解析:
可歸
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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