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 objective ethods
【經】 objectives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客觀法"(Objective Law)指獨立于個人意志而存在的法律規範體系,其核心特征是普遍適用性與非人格化。以下是具體解析:
中英對照釋義
來源:薛波.《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出版社, 2003: "Objective Law" 條目。
本質特征
概念 | 客觀法 | 主觀權利 |
---|---|---|
定義 | 法律規範體系 | 個體享有的具體權利 |
功能 | 設定社會秩序框架 | 賦予個人行動自由 |
示例 | 《民法典》合同編規則 | 合同當事人主張違約賠償權 |
來源:Hans Kelsen.《純粹法學》. 中國法制出版社譯本, 2008: 規範層級理論。
凱爾森規範理論
客觀法作為"基礎規範"(Grundnorm)派生出的規則體系,其效力源于體系自洽性。
$$ text{效力鍊條:基礎規範} rightarrow text{憲法} rightarrow text{制定法} rightarrow text{個别行為} $$
英美法詞典釋義
《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定義:
"Objective Law: The body of law existing in a community, considered as an entity unto itself, apart from individual rights."
來源: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Thomson Reuters, 2019.
注:引用來源基于經典法律工具書及法理學著作,定義表述需嚴格遵循學術共識。鍊接因平台限制未展示,可依據文獻名稱檢索權威出版社官方出處。
客觀法是法學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及理論依據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釋:
基本定義
客觀法(objektives Recht)指社會共存中形成的法律規範總體,是獨立于個人意志的客觀存在。它包含法秩序的整體框架,例如憲法、刑法等成文法典,以及社會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狄骥進一步指出,客觀法是基于社會連帶關系形成的規範體系,強調法律的實證性和社會根源。
與主觀法的區别
理論基礎
根據社會連帶理論,客觀法的正當性源于社會成員相互依賴的事實。法律并非由國家單方面制定,而是從日常生活實踐中産生,例如商業習慣演變為商法規則。這種觀點将法律視為社會事實的産物,而非抽象的價值判斷。
與自然法的關聯
部分學者将客觀法與自然法相聯繫,認為其包含超越實證法的道德原則(如公平、正義),但狄骥的客觀法理論更強調社會實證性,弱化了應然層面的探讨。
客觀法既是成文法律規範的集合,也是社會實踐中自發形成的秩序規則。其核心特征在于脫離個人意志的客觀性和社會實證基礎,與主觀權利共同構成完整的法秩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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