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信托英文解釋翻譯、可撤銷的信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vocable trust
分詞翻譯:
可的英語翻譯: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撤銷的英語翻譯: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信托的英語翻譯:
affiance; confide; entrust with; trust
【經】 accredit; trust
專業解析
可撤銷信托(Revocable Trust)的漢英法律釋義
在信托法律框架下,“可撤銷的信托”(Revocable Trust)指設立人(委托人,Grantor/Settlor)在信托存續期間保留單方面修改信托條款或完全撤銷信托文件權利的信托安排。其核心特征在于設立人對信托財産及條款保持高度的控制權與靈活性,直至其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此時信托通常轉為不可撤銷)。該信托形式在英美法系國家(尤其是美國)廣泛應用于遺産規劃,以規避遺囑認證(Probate)程式。
核心特征與法律效力:
- 設立人保留撤銷與修改權(Retained Power to Revoke/Amend):這是可撤銷信托最根本的标志。設立人可隨時依自身意願更改受益人、受托人、信托財産分配方式,或徹底終止信托,将財産收回個人名下。這種控制權意味着信托財産在設立人生前并未完成完全、不可逆的轉移 。
- 規避遺囑認證(Avoidance of Probate):信托財産在設立人死亡後,無需經過耗時、公開且可能昂貴的法院遺囑認證程式,即可依據信托文件直接、私密地轉移給受益人。這是其相較于僅依靠遺囑進行遺産分配的主要優勢 。
- 稅務處理(Tax Treatment):
- 所得稅(Income Tax):在設立人生前,信托通常被視為“穿透實體”(Grantor Trust)。信托産生的收入、 deductions(扣除項)和credits(抵免額)均直接歸屬于設立人,由設立人以其個人稅率在其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中申報 。
- 遺産稅(Estate Tax):由于設立人保留撤銷權(被視為對信托財産的控制權),信托財産在設立人死亡時,其價值計入設立人的應稅遺産總額。設立人可利用其個人遺産稅免稅額(如美國的聯邦遺産稅免稅額,2023年為1292萬美元)來規避或減少這部分稅負 。
- 資産保護有限性(Limited Asset Protection):設立人因其保留的撤銷權,通常無法利用可撤銷信托為其自身提供針對債權人的資産保護。債權人仍可主張信托財産等同于設立人的個人資産 。
與不可撤銷信托(Irrevocable Trust)的關鍵區别:
- 控制權:可撤銷信托下,設立人保留控制權;不可撤銷信托一旦設立,設立人通常喪失修改或撤銷的權利(極少數法定或約定例外)。
- 稅務歸屬:可撤銷信托財産計入設立人遺産;設計得當的不可撤銷信托財産可移出設立人遺産。
- 資産保護:可撤銷信托無設立人自身資産保護功能;不可撤銷信托(若符合條件)可為設立人或受益人提供資産保護。
- 醫療補助(Medicaid)資格:可撤銷信托財産通常仍被視為設立人的可用資源,可能影響其申請政府醫療補助(如美國Medicaid)的資格 。
典型應用場景:
- 遺産規劃核心工具:高效、私密地轉移資産,避免遺囑認證的繁瑣與公開。
- 生前財産管理:設立人可指定自己或他人為受托人管理資産,特别有助于在設立人喪失行為能力時(通過繼任受托人)實現財産的無縫管理。
- 未成年或特殊需求受益人:為無法自行管理財産的受益人(如未成年人、有特殊需求者)提供長期、結構化的財産管理安排。
權威參考依據:
- 美國統一信托法典(Uniform Trust Code, UTC):§ 602(a) 明确規定,除非信托條款明确表示信托為不可撤銷,否則信托是可撤銷的。§ 602(c) 确認了設立人修改或撤銷可撤銷信托的權利。 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官網
- 美國國内稅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 IRC):IRC § 671-§ 679 定義了“委托人信托規則”(Grantor Trust Rules),規定了可撤銷信托作為委托人信托的稅務處理原則。 美國國稅局官網
- 中國《信托法》相關原則(供對比參考):雖然中國信托法未明确使用“可撤銷信托”術語,但第47條規定委托人可在信托文件中保留變更信托財産管理方法等權利,體現了委托人保留一定控制權的理念,但其範圍和效力與英美法下的可撤銷信托有顯著差異。 中國政府網法律法規數據庫 (注:具體條款需查閱權威法律文本)
重要提示: 可撤銷信托的具體設立、運作及稅務影響高度依賴設立人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及個人財務狀況。實際操作務必咨詢合格的信托律師(Estate Planning Attorney)和稅務顧問(Tax Advisor)。
網絡擴展解釋
可撤銷信托是指委托人保留在信托存續期間隨時終止信托關系并取回信托財産權利的信托安排。其核心特點和法律内涵如下:
一、基本定義與特征
- 委托人主導權
委托人通過在信托契約中保留撤銷權,可單方面修改、終止信托或取回財産,這種權利通常需在信托文件中明示條款規定。
- 財産獨立性受限
由于委托人保留控制權,信托財産可能不完全獨立于委托人個人財産,在債務清償或法律糾紛中可能被債權人追索。
二、法律適用與撤銷條件
- 法定撤銷情形
- 若信托損害債權人利益(如委托人設立信托導緻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可在知曉撤銷事由後1年内申請法院撤銷信托。
- 協議撤銷條件
- 需滿足信托文件約定的程式,例如設立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通常需通過書面形式行使撤銷權。
三、與不可撤銷信托的區别
||可撤銷信托|不可撤銷信托|
|---|---|---|
|財産隔離性|弱,可能被追索|強,完全獨立于委托人|
|稅務處理|委托人需承擔稅務責任|財産轉移後稅務責任轉移|
|靈活性|可隨時調整條款|設立後條款基本不可變更|
四、注意事項
- 法律風險:過度保留控制權可能導緻信托被認定為“虛假信托”(Sham Trust),喪失法律效力。
- 適用範圍:常用于遺産規劃、短期財産管理等場景,但需注意其對債務隔離功能的削弱。
以上内容綜合了信托法理與實踐要點,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程式,可參考來源網頁的完整信息。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覽...
按列輸入單元苯茚達明編輯程式命令表限制技術故障辭典喉性癫痫花狀内障貨物剪脹效應甲氧苯氨雞蛋己基雷瑣辛勞動力調查兩可離子連接詞棉蟲誘蟲酯苗勒氏反應木糖膠酶判決分居令屏蔽有效度燃料棒薩布羅氏麥芽糖培養基塞摩福流動床催化重整踏步檢查跳繩停滞生活同上衛生列車唯一性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