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i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arbitrament; judge; judgment; judicature; referee; Themis; umpirage; umpire
【法】 adjudication; decree; tribunal; umpire
"可裁判的"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用于描述某一事項或争議是否適合或能夠由司法機關(如法院)進行審理和裁決的特性。其核心含義如下:
指某一事項(如法律争議、權利主張、糾紛等)具備可提交司法機關進行審理、判斷并作出裁決的屬性。它強調該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屬于司法機關的管轄範圍,且具備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的可能性。
來源:《英漢法律詞典》(法律出版社)"adjudicable"詞條釋義。
英文對應詞:adjudicable
Capable of being decided by a court or judicial authority; suitable for adjudication.
(能夠由法院或司法機構裁決的;適合通過裁判程式解決的。)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adjudicable".
該術語常用于以下語境: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justiciability"相關釋義。
“可裁判的”側重事項能否被司法機關受理,而“可訴性”更強調争議是否符合司法審查的标準(如是否涉及政治問題、原告是否具備資格等)。
後者特指争議是否可通過仲裁方式解決,而“可裁判的”涵蓋更廣泛的司法裁判途徑。
來源:國際法協會(ILA)報告《Judicial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Chapter 3.
法律出版社,2019年修訂版,"adjudicable"及"justiciability"詞條。
Thomson Reuters, "adjudicable"定義。
規定國際法院可裁判争端的具體類型,界定“可裁判”的國際法範疇。
“可裁判的”本質是法律系統對争議事項能否進入司法程式的篩選标準,其適用需結合具體法律體系及程式規則。
“可裁判的”指某事物或争議具備被法律或權威機構進行裁決、判斷的條件或屬性。這一概念主要應用于以下場景:
法律領域
指案件或糾紛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标準,能夠通過司法程式作出判決。例如,法院在受理案件前需确認該争議屬于“可裁判的”範圍,即具備明确的法律依據和管轄權。
體育競賽
在比賽中,裁判員對符合規則範疇的争議行為(如犯規判定)具有裁決權,這類争議即屬于“可裁判的”事項。例如足球比賽中是否越位的判定。
延伸含義
該詞也可泛指具備明确評判标準、可通過第三方權威進行裁量的事物。例如學術論文是否符合發表标準,可能由同行評審進行“可裁判的”專業評估。
英語對應詞:Juridical(法律層面)、Arbitrable(可仲裁性)。需注意具體語境中該詞可能側重不同維度的可裁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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