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fut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appeal to; inform; tell
【法】 versus
“可駁訴的”是法律術語,指某項判決、裁決或決定因存在法律錯誤或程式瑕疵,當事人可依法向上一級司法機關提出異議或申請撤銷的法定權利。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方面:
法律效力未終局性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定義,“可駁訴的”(appealable)特指司法決定尚未産生最終約束力,允許當事人通過上訴程式尋求救濟。例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9條明确規定,對陪審團裁決或法官判決的異議須在10日内提出。
程式權利保障機制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64條(2023修正版)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15日内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這種制度設計體現了程式正義原則,确保司法錯誤可通過法定渠道糾正。
司法審查的法定标準
根據康奈爾大學法律信息研究所(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分析,可駁訴性需同時滿足實質要件(如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和形式要件(如上訴期限、管轄權歸屬)。部分中間裁決需經法院特别許可才具備可上訴性。
“可駁訴的”是由“駁訴”衍生出的形容詞短語,其含義需結合“駁訴”的核心意義進行理解:
詞義分解
整體含義 “可駁訴的”指某事物(如觀點、控告、判決等)具有被質疑、反駁或抗辯的可能性。例如:
使用注意
建議在專業領域使用時,進一步參考權威法律詞典或司法解釋以确認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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