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orturer
excruciate; torment; torture
【法】 rack; third degree; torture
person; this
"拷問者"在漢英詞典中的釋義及解析如下:
拷問者(kǎo wèn zhě)
法律與曆史語境
指在司法審訊或政治迫害中,以暴力手段(如鞭笞、灼燒、心理壓迫等)強迫他人招供或屈服的人員。常見于古代司法體系或極權統治中,如宗教裁判所或戰争時期的審訊機構。
例:中世紀歐洲的宗教裁判官(Inquisitor)是典型的拷問者代表。
文學與隱喻擴展
在文學作品中可象征“施加精神壓迫的實體”,如道德困境中的自我譴責(“良知成為内心的拷問者”)。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定義:“通過刑具或暴力手段逼取口供的人。”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M]. 商務印書館, 2016.
《牛津英漢漢英詞典》
對應詞條:
來源:Oxford Chinese Dictionary, 2010 Edition.
《元照英美法詞典》
司法語境補充:拷問者在普通法體系中屬非法行為,受國際公約禁止(如《聯合國反酷刑公約》)。
來源:薛波. 元照英美法詞典[M]. 法律出版社, 2003.
概念 | 中文側重 | 英文側重 |
---|---|---|
行為主體 | 強調“審訊者”身份 | 強調“施加痛苦”的行為(torture詞根) |
道德色彩 | 隱含非法性與非人道性 | 直接關聯戰争罪、反人類罪(ICC條款) |
法學視角
拷問者的法律責任界定參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
"任何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者,蓄意施加肉體或精神劇痛的行為均構成酷刑。"
來源:聯合國大會.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1984.
曆史學研究
中世紀歐洲拷問者的社會角色分析:
Peters, E. Tortur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96) 指出宗教裁判所中拷問者需經教會授權,形成制度化暴力系統。
“犯罪嫌疑人指控警方存在拷問者,案件已移交獨立調查組。”(The suspect accused the police of employing torturers.)
“殖民曆史成為民族記憶中的永恒拷問者。”(Colonial history remains an eternal torturer in national memory.)
本釋義綜合權威辭書、法學文獻及曆史研究,确保學術嚴謹性。如需進一步考據,建議查閱專業法律詞典或人權研究專著。
“拷問者”是中國古代法律及曆史中的特定角色,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法律術語
指通過刑訊逼供方式審訊囚犯的執法人員。該詞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時期,《禮記·月令》記載的“肆掠”即為制度化拷囚的體現()。秦代《睡虎地秦墓竹簡》進一步記載了刑訊的等級劃分,表明拷問者需遵循特定規則()。
權力象征
古代拷問者對被審者擁有絕對權力,其行為常被視為合法手段。如《魏書·高祖孝文帝紀》提到限制拷問的時間範圍,側面反映其普遍性()。
現代語境中,“拷問”一詞衍生出對道德、人性或社會問題的深刻反思,如“拷問良知”“拷問曆史”()。這種用法通過隱喻擴展了原詞的刑訊内涵。
英語中對應術語為“torturer”,專指實施刑訊者()。該詞在法律和文學領域均有跨文化共通性。
“拷問者”兼具具體曆史角色與抽象符號的雙重性,既指向古代司法體系中的暴力執行者,也隱喻對深層問題的嚴厲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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