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testant
【法】 demurrer; oppose an action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抗訴人”指對法院判決或裁定不服,依法向上一級法院請求重新審理案件的訴訟主體。根據中國訴訟程式類型不同,其英文對應術語及法律内涵存在差異:
刑事程式
指人民檢察院認為法院裁判确有錯誤時,依職權提起抗訴的公訴機關。英文譯為:
Prosecutorial Authority / Public Prosecutor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察院可對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民事/行政程式
指當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不服生效裁判,申請檢察院啟動抗訴程式的申訴方。英文譯為:
Petitioner for Prosecutorial Protest
(《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當事人可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程式類型 | 抗訴人身份 | 抗訴依據 |
---|---|---|
刑事案件 | 人民檢察院 | 裁判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 |
民事案件 | 申請抗訴的當事人 | 生效裁判存在法定再審事由 |
行政案件 | 申請檢察監督的行政相對人 | 裁判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 |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
權威來源提示:
完整定義可查閱《元照英美法詞典》"protestor"條目,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17條。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抗訴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依法有權提出抗訴的主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人民檢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上訴審程式抗訴
針對未生效的一審裁判,由同級檢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審判監督程式抗訴
針對已生效的裁判,由上級檢察院或最高檢提出。
主要條款包括《刑事訴訟法》第217條(抗訴權)、228條(抗訴程式)、229條(被害人請求權),以及《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抗訴人的核心是檢察機關,被害人僅有請求權。抗訴程式分兩類,且需嚴格遵循法定層級和時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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