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礦合夥英文解釋翻譯、開礦合夥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mining partnership
分詞翻譯:
開礦的英語翻譯:
exploit a mine; mine
合夥的英語翻譯: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專業解析
漢英詞典視角下的“開礦合夥”釋義
1. 術語定義
“開礦合夥”指多個自然人或實體共同出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合作開展礦産資源勘探、開采及經營活動的商事組織形式。其核心特征為:
- 開礦(Mining):涉及探礦權、采礦權的取得與礦産開發活動(《礦産資源法》第三條)。
- 合夥(Partnership):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通過合夥協議約定權利義務。
2. 英文對應術語
英文譯為“Mining Partnership”,其法律内涵包括:
- 共同經營(Joint Operation):合夥人共同參與管理決策(Black's Law Dictionary, "Partnership"條目)。
- 無限責任(Unlimited Liability):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Uniform Partnership Act §15)。
3. 核心法律特征
- 資産特殊性:礦業權(探礦權、采礦權)作為核心資産,需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登記(《礦産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五條)。
- 風險分配:地質風險、市場風險、環境責任由合夥人共同承擔(參考《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
4. 實務應用場景
- 中小型礦企常用模式:降低單個投資者資金壓力,整合技術資源(中國礦業協會案例庫)。
- 外資合作形式:外國投資者可通過合夥架構參與限制類礦種開發(《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
權威參考資料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來源:全國人大法律法規數據庫
- 《礦産資源法》及實施細則
來源:自然資源部官網
-
專業釋義
- “礦業權”定義:國土資源部《礦業權交易規則》
- 英美法系“Mining Partnership”判例:Westlaw法律數據庫(Smith v. Anderson)
-
行業指南
- 中國礦業聯合會《礦業投資合夥協議範本》
- 國際參考:美國采礦工程師協會《礦業合夥風險管理指南》
(注:因平台限制未添加外鍊,來源名稱可供讀者按關鍵詞檢索官方渠道獲取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開礦合夥”是由“開礦”和“合夥”兩個詞組合而成的術語,需分别解釋其含義後再綜合理解:
一、開礦
指開采礦産的行為,即通過勘探、挖掘、加工等方式從地下或地表獲取礦物資源。根據,開礦的英文為“mine”或“exploit a mine”,強調對礦産資源的開發利用。例如,開采金屬礦、煤礦等均屬于開礦範疇。
二、合夥
指多人基于共同目的,通過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擔風險并共享收益的合作模式。其法律定義包含以下要點(綜合、、、):
- 共同出資:合夥人需按約定提供資金、實物或技術等資源。
- 共同經營:普通合夥人需參與經營管理(有限合夥人除外)。
- 共擔風險: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出資額為限擔責。
- 法律依據:依據《合夥企業法》和《民法典》中的合夥合同規定,需訂立書面協議。
三、開礦合夥
即以合夥形式開展礦産開采活動,具體特點包括:
- 合作性質:多個自然人或法人聯合投資、管理礦山開采項目。
- 風險與收益分配:按協議共享采礦收益,同時分擔開采中的技術、資金及法律風險。
- 責任形式:若為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需對采礦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若為有限合夥,則部分合夥人可僅承擔有限責任。
四、補充說明
- 法律要求:開礦合夥需遵守《礦産資源法》及地方采礦許可規定,确保合法開采。
- 特殊風險:礦産開發涉及環保、安全等高風險領域,合夥協議中需明确責任劃分。
“開礦合夥”是多人以合作模式開展礦産開發的商業行為,需通過法律協議規範權責利關系。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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