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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拒付或拒絕承兌證書英文解釋翻譯、開具拒付或拒絕承兌證書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draw up a protest

分詞翻譯:

開的英語翻譯:

unclose
【化】 carat
【醫】 carat

具的英語翻譯:

tool; utensil; possess; provide

拒付的英語翻譯:

protest; refuse payment; repudiate; repudiation
【經】 dishonour; dishonour a bill of exchange

或的英語翻譯: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計】 OR

拒絕承兌證書的英語翻譯:

【法】 protest for non-acceptance

專業解析

在國際票據法律實踐中,"開具拒付或拒絕承兌證書"(Issuance of Protest Certificate for Non-Payment or Non-Acceptance)是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重要法律程式。該術語包含兩個獨立但相關的法律行為:

  1. 拒付證書(Protest for Non-Payment)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61條規定,當彙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時,持票人有權要求作成拒絕付款證書。該證書須由公證機構或法律授權的拒絕證書作成機構出具,載明拒付事實、日期及拒絕理由。

  2. 拒絕承兌證書(Protest for Non-Acceptance) 依據《英國票據法》第51條,針對遠期彙票未獲承兌的情形,持票人應在法定期限内(通常為拒付後1-2個工作日)向付款人住所地的公證人申請作成拒絕承兌證書。該證書需包含票據基本信息、提示承兌時間及拒絕理由。

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16條特别規定,在跟單信用證交易中,拒付通知必須明确說明銀行拒絕兌付的所有不符點,這與拒付證書的作成要求形成互補關系。實踐中,該證書的作成時效通常遵循《日内瓦統一彙票本票法公約》第44條規定的"不遲于拒付次日"原則。

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505條,有效的拒付證書應包含公證人的簽名、拒付日期及地點、持票人提示要求等核心要素。該證書的法律效力已在多國判例中獲得确認,如英國最高法院在2019年Julian v. Hockley案中重申其作為票據訴訟的必要證據地位。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開具拒付或拒絕承兌證書”的詳細解釋如下:

一、基本定義

  1. 拒付證書
    指證明持票人提示付款時被付款人拒絕的法定文件,需由公證機關等權威機構出具。根據《票據法》第62條,付款人拒付時必須出具此證明或退票理由書,否則需承擔民事責任。

  2. 拒絕承兌證書
    專用于遠期彙票,證明付款人拒絕承諾到期付款。通常在彙票未獲承兌時由法定機關制作,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關鍵證據。


二、開具情形


三、法律作用


四、形式要求


五、補充說明

若無法直接取得證書(如付款人破産),可通過法院或公證機關出具替代性法律文書作為證明。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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