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除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指通過正式程式終止個體在組織中的成員資格或職務關系,通常因違反規定或不符合要求所緻。其權威解釋及用法如下:
終止成員身份
指機關、團體、學校或企業等正式解除某人的成員資格或職務。英文對應動詞為"expel" 或"dismiss",強調強制性的移除行為。
例:他因學術不端被大學開除。
→ He was expelled from the university for academic misconduct.
解除雇傭關系
在職場語境中特指解除勞動合同,英文常用"fire"(非正式)或"terminate employment"(正式)。
例:公司因嚴重失職開除三名員工。
→ The company fired three employees for gross negligence.
需搭配特定組織名稱,如"expel from the Party"(開除黨籍)、"dismiss from school"(開除學籍)。
"開除"多用于嚴重違紀(如《勞動合同法》第39條),而"解雇"(lay off)常指經濟性裁員。
定義:取消成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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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詞條:expel (v.) 強制離開組織;dismiss (v.) 終止雇傭。
注:法律場景中需嚴格區分"開除"(懲罰性解除)與一般解除勞動關系,引用時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細則。
開除是勞動法領域中的一個特定概念,指用人單位對存在嚴重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員工單方面終止勞動關系的強制措施。以下是綜合法律定義、適用情形及與其他解除方式的區别進行的詳細解釋:
單方解除權
開除屬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其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這種權利屬于“形成權”,即無需員工同意即可生效,但必須基于合法理由。
行政處分性質
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廢止但部分條款仍具參考意義),開除曾被視為最高級别的行政處分,具有解除勞動關系、取消公職身份等效力。當前實踐中,其效力與“解除勞動合同”類似,但帶有更強的懲戒性。
依據法律規定,開除需滿足以下條件(需有充分證據支持):
類型 | 法律性質 | 適用場景 |
---|---|---|
開除 | 行政處分,具懲戒性 | 嚴重違紀且教育無效者(如刑事犯罪) |
解除勞動合同 | 普通終止勞動關系 | 雙方協商、合同到期或一般違約行為 |
辭退 | 非懲戒性解除 | 員工能力不足或客觀情況變化(需經濟補償) |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及企業相關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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