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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專利的優先日英文解釋翻譯、請求專利的優先日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riority date of claims

分詞翻譯:

請求的英語翻譯:

ask for; beg; claim; desire; petition; pray for; request; solicit
【計】 C; request
【經】 application; demand; petition; request; solicit

專利的英語翻譯:

patent
【化】 patent
【經】 monopolization; monopolize; patent

優先的英語翻譯:

preference; priority; first; precedence; precession
【經】 priority

日的英語翻譯:

daily; day; run; sun; time
【醫】 day; helio-

專業解析

專利優先日(Priority Date)是專利法領域的重要概念,指申請人首次提交專利申請的日期,用于确立後續國際專利申請的優先權基礎。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法律内涵:

  1. 定義與核心作用

    優先日源自《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第4條(簡稱"巴黎公約優先權"),英文對應"Priority Date"。當申請人在公約成員國首次提交專利申請後,12個月内就同一發明在其他成員國申請時,後續申請可主張以首次申請日作為審查基準日。此機制保障了發明人權益,避免因公開披露導緻新穎性喪失。

  2. 法律要件

    • 適用對象: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為6個月期限)
    • 期限計算:自首次申請日起算(中國《專利法》第29條)
    • 文件要求:需提交經認證的首次申請文件副本(WIPO《專利合作條約》規則)
  3. 實務應用場景

    優先權主張直接影響專利有效性判定。例如在2024年華為訴三星專利案中,法院依據優先日判斷技術公開時間節點,确認了專利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庭案例庫)。

  4. 國際協調機制

    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通過《專利合作條約》建立國際優先權體系,統一協調各成員國優先權認定标準。最新統計顯示,2024年通過PCT途徑主張優先權的申請量已達27.8萬件(WIPO年度報告)。

注:本文法律依據主要引自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審查指南》、WIPO官方文件及中國《專利法》司法解釋。

網絡擴展解釋

專利的優先權日(Priority Date)是指申請人在首次提出專利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題再次申請專利時,可以主張以首次申請的日期作為後續申請的申請日。這一制度旨在保護申請人的權益,防止他人搶先申請或公開技術影響專利的新穎性。以下從多個角度詳細解釋:


一、優先權日的定義與分類

  1. 基本概念
    優先權日源于《巴黎公約》,允許申請人在首次申請(稱為“基礎申請”)後,在一定期限内(發明/實用新型為12個月,外觀設計為6個月)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相同主題的申請時,享有以首次申請日作為後續申請日的權利。

  2. 分類

    • 外國優先權(國際優先權):
      在外國首次申請後,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時主張優先權。例如,申請人于2023年1月1日在美國首次申請發明專利,2023年12月1日在中國申請相同主題專利時,可主張優先權日仍為2023年1月1日。
    • 本國優先權(國内優先權):
      同一國家内,首次申請後12個月内改進技術并再次申請時,可合并或完善首次申請内容,同時保留首次申請日作為優先權日。

二、優先權日的法律依據與條件

  1. 法律基礎

    • 《巴黎公約》第4條:規定外國優先權的適用範圍及時限。
    • 中國《專利法》第29條:明确本國優先權和外國優先權的具體規則。
  2. 申請條件

    • 首次申請需為“正式申請”,即被受理并取得申請日。
    • 後續申請需與首次申請主題相同,且申請人需一緻(包括權利繼受人)。
    • 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後續申請,并提交優先權聲明及首次申請文件副本。

三、優先權日的核心效力

  1. 對抗他人申請
    以優先權日作為判斷專利新穎性、創造性的時間節點。例如,若A在優先權日後提出相同技術申請,該技術仍可能因缺乏新穎性被駁回。

  2. 保護技術公開
    在優先權日之後,即使申請人自行公開技術或他人獨立研發相同技術,均不影響後續申請的新穎性。

  3. 合并申請與完善技術
    通過本國優先權,申請人可将多個在先申請合并為一項申請,或在改進技術後重新提交,同時保留首次申請日。


四、注意事項


示例說明

假設申請人于2024年1月1日在中國首次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優先權日),2024年12月1日改進技術後再次申請發明專利。若主張本國優先權,則後續申請的審查将以2024年1月1日為基準,期間他人提交的相同技術申請将無效。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專利法》第29-30條及《巴黎公約》第4條。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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