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enefit of argument
quote
【法】 lodge a proof; put to the proof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舉證權(Right to Present Evidence)是訴訟法體系中的核心概念,指當事人依法向法庭提交證據材料以支持其主張的法定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法律同時規定法院應當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在普通法體系中,該權利被表述為"Burden of Production",要求主張方必須提供足夠證據使案件進入實質性審理階段。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301條明确規定了證據提出責任與說服責任的區分标準。
國際司法實踐中,《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将舉證權納入公正審判權範疇,強調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武器平等原則。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顯示,完善舉證規則可使商事糾紛解決效率提升23%。
權威法律數據庫LexisNexis指出,現代證據制度已發展出舉證時限、證據交換等配套機制。中國裁判文書網2024年數據顯示,涉及舉證權異議的上訴案件同比減少15%,反映司法實踐中證據規則的規範化進展。
舉證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在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式中提供證據以支持自身主張的權利。以下從多個角度綜合解釋這一概念:
舉證權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收集、提交證據并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權利。其核心包含: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對比項 | 舉證權 | 舉證責任 |
---|---|---|
性質 | 權利屬性(可放棄) | 義務屬性(必須履行) |
後果 | 不行使不影響責任 | 不履行将承擔敗訴風險 |
主體 | 原被告均可行使 | 按"誰主張誰舉證"分配 |
包括證據保全制度、法院調查令制度、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等,确保當事人能有效行使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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