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承兌通知英文解釋翻譯、拒絕承兌通知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notice of dishonour
分詞翻譯:
拒絕的英語翻譯: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承兌通知的英語翻譯:
【經】 notice of acceptance
專業解析
拒絕承兌通知(Notice of Dishonor for Non-Acceptance)詳解
在票據法律關系中,“拒絕承兌通知”(英文:Notice of Dishonor for Non-Acceptance)是一項重要的法定程式,指當彙票(Bill of Exchange)的持票人(Holder)向付款人(Drawee)提示承兌(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時,付款人明确拒絕承諾在彙票到期日支付票款後,持票人或其前手背書人(Prior Endorser)依法向彙票的其他債務人(如出票人、背書人)發出的關于該彙票被拒絕承兌事實的正式書面告知。
核心含義解析:
-
觸發條件:
- 僅適用于需要承兌的遠期彙票(如見票後定期付款彙票)。
- 持票人已在規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出有效的承兌提示。
- 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絕承兌彙票(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
-
通知主體與對象:
- 發出主體: 通常是首次得知拒付事實的持票人或其直接前手背書人。持票人需向其前手背書人發出通知;收到通知的前手背書人則需向其自己的前手發出通知,以此類推,直至出票人。
- 通知對象: 彙票上除付款人以外的其他債務人,主要包括出票人(Drawer)和所有前手背書人(Endorsers)。目的是告知他們彙票已被拒絕承兌,以便他們準備履行追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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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目的與後果:
- 保全追索權: 及時發出拒絕承兌通知是持票人及其後手行使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對抗前手(出票人、背書人)的必要條件之一。未按規定期限和方式發出有效通知,持票人可能喪失對部分或全部前手的追索權。
- 履行告知義務: 使彙票上的其他債務人及時知曉票據權利受阻的情況,以便其采取相應措施(如籌措資金、與付款人交涉)。
- 明确責任歸屬: 标志着追索程式的正式啟動,明确了各債務人(出票人、背書人)的連帶擔保付款責任。
-
形式與内容要求:
- 形式: 通常要求為書面形式(盡管部分法律或特定情況下可能允許口頭通知,但書面通知是更穩妥和普遍的要求)。
- 内容: 應清晰載明被拒絕承兌彙票的具體信息(如彙票號碼、金額、出票日、付款人等),拒絕承兌的事實、日期和地點(如果知曉拒絕理由也應注明),以及通知發出的日期。通知中應表明發出通知者拟行使追索權的意圖。
-
時限要求(關鍵):
- 各國票據法對發出拒絕承兌通知的時限有嚴格規定。例如: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66條,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的證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 根據《英國票據法》(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第49條,通知必須在拒付後的合理時間内發出。合理時間通常理解為拒付後的一個營業日内發出通知。
- 嚴格遵守法定或約定時限至關重要,否則可能導緻追索權喪失。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該法第61條至第68條明确規定了彙票被拒絕承兌後持票人的追索權,以及第66條專門規定了拒絕證書(包含拒絕承兌證明)和拒絕事由通知的要求。這是中國法律下關于拒絕承兌通知的核心依據。可參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發布的法律文本(請自行搜索“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全文”獲取官方鍊接)。
- 《英國票據法》(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作為英美法系票據法的基石,其第48條至第50條詳細規定了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r)的要求,包括通知的主體、對象、方式、時限和效力等。該法對全球票據實踐影響深遠。可參考英國政府立法數據庫(請自行搜索“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獲取官方鍊接)。
- 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600):雖然UCP主要規範信用證,但其第16條關于拒付通知(拒付電)的規定(需明确說明拒付理由、單據處理方式等)體現了國際銀行實務中對拒付通知嚴謹性和及時性的普遍要求,其精神可部分借鑒于票據拒付通知。可參考國際商會官方網站(請自行搜索“ICC UCP 600”獲取官方鍊接)。
- 權威法律詞典/教材: 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對“Notice of Dishonor”的解釋,或國内《票據法》權威教科書(如王小能著《票據法教程》)對拒絕承兌通知的論述,提供了學理上的深入闡釋。
網絡擴展解釋
拒絕承兌通知是持票人在彙票被付款人拒絕承兌後,依法向票據債務人(如背書人、出票人)發出的書面告知行為,旨在行使追索權。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 拒絕承兌:指付款人對持票人提示的遠期彙票不同意到期付款,并籤署拒絕承兌證書的行為。
- 通知義務:根據《票據法》第62條,持票人被拒絕承兌後,付款人需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将此事由通知前手債務人。
二、通知流程與要求
- 内容要求:需明确說明彙票被拒事實、拒付理由(如資金不足、票據形式不合法等)。
- 時限規定:
- 中國《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應在收到拒絕證明後3日内通知前手債務人;
- 若未及時通知,可能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仍可向承兌人或付款人主張權利。
三、法律後果
- 追索權啟動:持票人可向所有前手(背書人、出票人)要求償還彙票金額及利息、費用。
- 責任承擔:若付款人未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需承擔由此産生的民事責任。
四、常見拒付原因
包括彙票記載内容錯誤、缺乏真實交易背景、付款人資金不足或信用問題等。
拒絕承兌通知是票據權利保護的關鍵環節,持票人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确保追索權有效行使。具體操作建議參考《票據法》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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