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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承兌通知英文解釋翻譯、拒絕承兌通知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notice of dishonour

分詞翻譯:

拒絕的英語翻譯: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承兌通知的英語翻譯:

【經】 notice of acceptance

專業解析

拒絕承兌通知(Notice of Dishonor for Non-Acceptance)詳解

在票據法律關系中,“拒絕承兌通知”(英文:Notice of Dishonor for Non-Acceptance)是一項重要的法定程式,指當彙票(Bill of Exchange)的持票人(Holder)向付款人(Drawee)提示承兌(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時,付款人明确拒絕承諾在彙票到期日支付票款後,持票人或其前手背書人(Prior Endorser)依法向彙票的其他債務人(如出票人、背書人)發出的關于該彙票被拒絕承兌事實的正式書面告知。

核心含義解析:

  1. 觸發條件:

    • 僅適用于需要承兌的遠期彙票(如見票後定期付款彙票)。
    • 持票人已在規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出有效的承兌提示。
    • 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絕承兌彙票(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
  2. 通知主體與對象:

    • 發出主體: 通常是首次得知拒付事實的持票人或其直接前手背書人。持票人需向其前手背書人發出通知;收到通知的前手背書人則需向其自己的前手發出通知,以此類推,直至出票人。
    • 通知對象: 彙票上除付款人以外的其他債務人,主要包括出票人(Drawer)和所有前手背書人(Endorsers)。目的是告知他們彙票已被拒絕承兌,以便他們準備履行追索義務。
  3. 法律目的與後果:

    • 保全追索權: 及時發出拒絕承兌通知是持票人及其後手行使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對抗前手(出票人、背書人)的必要條件之一。未按規定期限和方式發出有效通知,持票人可能喪失對部分或全部前手的追索權。
    • 履行告知義務: 使彙票上的其他債務人及時知曉票據權利受阻的情況,以便其采取相應措施(如籌措資金、與付款人交涉)。
    • 明确責任歸屬: 标志着追索程式的正式啟動,明确了各債務人(出票人、背書人)的連帶擔保付款責任。
  4. 形式與内容要求:

    • 形式: 通常要求為書面形式(盡管部分法律或特定情況下可能允許口頭通知,但書面通知是更穩妥和普遍的要求)。
    • 内容: 應清晰載明被拒絕承兌彙票的具體信息(如彙票號碼、金額、出票日、付款人等),拒絕承兌的事實、日期和地點(如果知曉拒絕理由也應注明),以及通知發出的日期。通知中應表明發出通知者拟行使追索權的意圖。
  5. 時限要求(關鍵):

    • 各國票據法對發出拒絕承兌通知的時限有嚴格規定。例如: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66條,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的證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 根據《英國票據法》(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第49條,通知必須在拒付後的合理時間内發出。合理時間通常理解為拒付後的一個營業日内發出通知。
    • 嚴格遵守法定或約定時限至關重要,否則可能導緻追索權喪失。

權威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拒絕承兌通知是持票人在彙票被付款人拒絕承兌後,依法向票據債務人(如背書人、出票人)發出的書面告知行為,旨在行使追索權。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1. 拒絕承兌:指付款人對持票人提示的遠期彙票不同意到期付款,并籤署拒絕承兌證書的行為。
  2. 通知義務:根據《票據法》第62條,持票人被拒絕承兌後,付款人需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将此事由通知前手債務人。

二、通知流程與要求

  1. 内容要求:需明确說明彙票被拒事實、拒付理由(如資金不足、票據形式不合法等)。
  2. 時限規定:
    • 中國《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應在收到拒絕證明後3日内通知前手債務人;
    • 若未及時通知,可能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仍可向承兌人或付款人主張權利。

三、法律後果

  1. 追索權啟動:持票人可向所有前手(背書人、出票人)要求償還彙票金額及利息、費用。
  2. 責任承擔:若付款人未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需承擔由此産生的民事責任。

四、常見拒付原因

包括彙票記載内容錯誤、缺乏真實交易背景、付款人資金不足或信用問題等。

拒絕承兌通知是票據權利保護的關鍵環節,持票人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确保追索權有效行使。具體操作建議參考《票據法》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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