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承兑通知英文解释翻译、拒绝承兑通知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notice of dishonour
分词翻译:
拒绝的英语翻译: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经】 refuse; rejection
承兑通知的英语翻译:
【经】 notice of acceptance
专业解析
拒绝承兑通知(Notice of Dishonor for Non-Acceptance)详解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拒绝承兑通知”(英文:Notice of Dishonor for Non-Acceptance)是一项重要的法定程序,指当汇票(Bill of Exchange)的持票人(Holder)向付款人(Drawee)提示承兑(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时,付款人明确拒绝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后,持票人或其前手背书人(Prior Endorser)依法向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发出的关于该汇票被拒绝承兑事实的正式书面告知。
核心含义解析:
-
触发条件:
- 仅适用于需要承兑的远期汇票(如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 持票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出有效的承兑提示。
- 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承兑汇票(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
-
通知主体与对象:
- 发出主体: 通常是首次得知拒付事实的持票人或其直接前手背书人。持票人需向其前手背书人发出通知;收到通知的前手背书人则需向其自己的前手发出通知,以此类推,直至出票人。
- 通知对象: 汇票上除付款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主要包括出票人(Drawer)和所有前手背书人(Endorsers)。目的是告知他们汇票已被拒绝承兑,以便他们准备履行追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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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目的与后果:
- 保全追索权: 及时发出拒绝承兑通知是持票人及其后手行使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对抗前手(出票人、背书人)的必要条件之一。未按规定期限和方式发出有效通知,持票人可能丧失对部分或全部前手的追索权。
- 履行告知义务: 使汇票上的其他债务人及时知晓票据权利受阻的情况,以便其采取相应措施(如筹措资金、与付款人交涉)。
- 明确责任归属: 标志着追索程序的正式启动,明确了各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的连带担保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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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与内容要求:
- 形式: 通常要求为书面形式(尽管部分法律或特定情况下可能允许口头通知,但书面通知是更稳妥和普遍的要求)。
- 内容: 应清晰载明被拒绝承兑汇票的具体信息(如汇票号码、金额、出票日、付款人等),拒绝承兑的事实、日期和地点(如果知晓拒绝理由也应注明),以及通知发出的日期。通知中应表明发出通知者拟行使追索权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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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关键):
- 各国票据法对发出拒绝承兑通知的时限有严格规定。例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6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的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 根据《英国票据法》(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第49条,通知必须在拒付后的合理时间内发出。合理时间通常理解为拒付后的一个营业日内发出通知。
- 严格遵守法定或约定时限至关重要,否则可能导致追索权丧失。
权威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该法第61条至第68条明确规定了汇票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的追索权,以及第66条专门规定了拒绝证书(包含拒绝承兑证明)和拒绝事由通知的要求。这是中国法律下关于拒绝承兑通知的核心依据。可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发布的法律文本(请自行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全文”获取官方链接)。
- 《英国票据法》(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作为英美法系票据法的基石,其第48条至第50条详细规定了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r)的要求,包括通知的主体、对象、方式、时限和效力等。该法对全球票据实践影响深远。可参考英国政府立法数据库(请自行搜索“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获取官方链接)。
-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虽然UCP主要规范信用证,但其第16条关于拒付通知(拒付电)的规定(需明确说明拒付理由、单据处理方式等)体现了国际银行实务中对拒付通知严谨性和及时性的普遍要求,其精神可部分借鉴于票据拒付通知。可参考国际商会官方网站(请自行搜索“ICC UCP 600”获取官方链接)。
- 权威法律词典/教材: 如《元照英美法词典》对“Notice of Dishonor”的解释,或国内《票据法》权威教科书(如王小能著《票据法教程》)对拒绝承兑通知的论述,提供了学理上的深入阐释。
网络扩展解释
拒绝承兑通知是持票人在汇票被付款人拒绝承兑后,依法向票据债务人(如背书人、出票人)发出的书面告知行为,旨在行使追索权。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法律依据
- 拒绝承兑:指付款人对持票人提示的远期汇票不同意到期付款,并签署拒绝承兑证书的行为。
- 通知义务:根据《票据法》第62条,持票人被拒绝承兑后,付款人需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将此事由通知前手债务人。
二、通知流程与要求
- 内容要求:需明确说明汇票被拒事实、拒付理由(如资金不足、票据形式不合法等)。
- 时限规定:
- 中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在收到拒绝证明后3日内通知前手债务人;
- 若未及时通知,可能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向承兑人或付款人主张权利。
三、法律后果
- 追索权启动:持票人可向所有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还汇票金额及利息、费用。
- 责任承担:若付款人未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四、常见拒付原因
包括汇票记载内容错误、缺乏真实交易背景、付款人资金不足或信用问题等。
拒绝承兑通知是票据权利保护的关键环节,持票人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追索权有效行使。具体操作建议参考《票据法》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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