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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承兌後的背書英文解釋翻譯、拒絕承兌後的背書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endorsement after protest

分詞翻譯:

拒絕的英語翻譯: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承兌的英語翻譯:

accept; accept of; honor; honour; take up
【經】 acceptance; act of honour

後的英語翻譯:

after; back; behind; offspring; queen
【醫】 meta-; post-; retro-

背書的英語翻譯:

endorsement; repeat a lesson
【經】 backing; endorse; endorsement

專業解析

拒絕承兌後的背書(Endorsement After Dishonor)指彙票被付款人拒絕承兌後,持票人(背書人)将該彙票權利轉讓給第三方的行為。其法律效力與風險特征如下:

一、核心定義

  1. 拒絕承兌(Dishonor):付款人明确拒絕履行彙票承兌義務(如逾期未籤章确認或書面拒付),構成票據法上的“退票”行為 。
  2. 背書(Endorsement):持票人(原權利人)在彙票背面籤章,将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新權利人)。
  3. 特殊性質:此類背書發生在彙票信用受損後,被背書人需承擔付款人二次拒付的風險,故其流通性和擔保效力顯著弱于正常背書。

二、法律效力與風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36-37條:

三、實務應用場景

  1. 債務重組工具:企業通過轉讓被拒付彙票,将債權轉移給第三方(如保理公司),換取流動性資金 。
  2. 風險警示标志:
    • 被背書人需核查彙票的拒絕承兌證明(Dishonor Certificate),否則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62條)。
    • 國際結算中,此類票據需标注“D/A Dishonored”(拒絕承兌後轉讓)以提示風險 。

權威來源:

關鍵結論:拒絕承兌後的背書是高風險票據行為,其核心在于原持票人通過轉讓将拒付風險轉移給被背書人,同時自身承擔法定擔保責任。被背書人需審慎評估付款人償付能力及背書人信用,以避免權利落空。

網絡擴展解釋

拒絕承兌後的背書是指彙票在被付款人明确拒絕承兌後,持票人仍将該彙票通過背書方式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及相關規定,其含義和法律後果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性質

  1. 概念
    當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彙票但遭到拒絕(如付款人明确表示不承擔付款責任)後,繼續在彙票背面或粘單上籤章并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稱為“拒絕承兌後的背書”。

  2. 法律定性
    此類背書屬于期後背書的一種,即票據權利已因拒絕承兌而受限,後續轉讓行為違反《票據法》第36條關于“彙票被拒絕承兌後不得背書轉讓”的強制性規定。


二、法律後果

  1. 背書行為效力

    • 轉讓無效:被拒絕承兌的彙票不得背書轉讓,即使完成背書手續,受讓人(被背書人)也無法取得完整的票據權利。
    • 例外責任:盡管轉讓無效,但原背書人仍需對直接後手(即被背書人)承擔彙票責任,如付款義務或追索責任。
  2. 追索權行使
    持票人可依據《票據法》第68條,向出票人、承兌人及所有前手背書人行使追索權。即使彙票被拒絕承兌,背書人仍可能因連帶責任被追索。


三、與其他禁止背書情形的區别

情形 法律依據 責任範圍
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 《票據法》第34條 後續轉讓僅産生普通債權效力,出票人、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 《票據法》第34條 原背書人僅對直接後手負責,不對後續被背書人承擔責任。
拒絕承兌後的背書 《票據法》第36條 背書無效,但背書人需對直接後手承擔票據責任。

四、實務建議

拒絕承兌後的背書雖形式上存在,但實質上無法實現票據權利的有效轉移,且可能使背書人面臨法律責任。需結合《票據法》條款謹慎處理相關票據行為。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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