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ndorsement after protest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accept; accept of; honor; honour; take up
【經】 acceptance; act of honour
after; back; behind; offspring; queen
【醫】 meta-; post-; retro-
endorsement; repeat a lesson
【經】 backing; endorse; endorsement
拒絕承兌後的背書(Endorsement After Dishonor)指彙票被付款人拒絕承兌後,持票人(背書人)将該彙票權利轉讓給第三方的行為。其法律效力與風險特征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36-37條:
原持票人(背書人)須向被背書人承擔彙票的連帶擔保責任。若付款人最終拒絕付款,背書人必須向被背書人或後續持票人償付票款及利息 。
被背書人雖取得票據權利,但無法向前手背書人以外的其他前手(如出票人、承兌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僅能向直接背書人及出票人索賠 。
權威來源:
關鍵結論:拒絕承兌後的背書是高風險票據行為,其核心在于原持票人通過轉讓将拒付風險轉移給被背書人,同時自身承擔法定擔保責任。被背書人需審慎評估付款人償付能力及背書人信用,以避免權利落空。
拒絕承兌後的背書是指彙票在被付款人明确拒絕承兌後,持票人仍将該彙票通過背書方式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及相關規定,其含義和法律後果如下:
概念
當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彙票但遭到拒絕(如付款人明确表示不承擔付款責任)後,繼續在彙票背面或粘單上籤章并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稱為“拒絕承兌後的背書”。
法律定性
此類背書屬于期後背書的一種,即票據權利已因拒絕承兌而受限,後續轉讓行為違反《票據法》第36條關于“彙票被拒絕承兌後不得背書轉讓”的強制性規定。
背書行為效力
追索權行使
持票人可依據《票據法》第68條,向出票人、承兌人及所有前手背書人行使追索權。即使彙票被拒絕承兌,背書人仍可能因連帶責任被追索。
情形 | 法律依據 | 責任範圍 |
---|---|---|
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 | 《票據法》第34條 | 後續轉讓僅産生普通債權效力,出票人、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
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 | 《票據法》第34條 | 原背書人僅對直接後手負責,不對後續被背書人承擔責任。 |
拒絕承兌後的背書 | 《票據法》第36條 | 背書無效,但背書人需對直接後手承擔票據責任。 |
拒絕承兌後的背書雖形式上存在,但實質上無法實現票據權利的有效轉移,且可能使背書人面臨法律責任。需結合《票據法》條款謹慎處理相關票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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