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way-going crop
cottier; tenant peasant; tenant farmer
【經】 tenant farmer
crop; harvest; reap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佃農收割權"在漢英法律及農業經濟語境中對應"Tenant Farmer's Harvesting Rights",指租地耕作的農民依照契約或地方慣例享有的農作物收獲權益。該權利涉及土地租賃關系中佃戶對勞動成果的法定主張權,強調其核心在于保障佃農獲取耕作回報的基本生存權。
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土地權屬治理指南》,該權利通常包含三個維度:①耕種作物的自主選擇權;②排除他人非法侵占收獲物的排他權;③按約定比例分配農産品的收益權。中國農業農村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明确規定承包方依法享有生産經營自主權,該條款構成現代佃農權益保護的法律基礎。
在曆史比較維度,劍橋大學農業史數據庫顯示,傳統中國的地租形态分為定額租與分成租兩種,前者佃農享有完全收割權,後者則需按約定比例(常見為五成至七成)與地主分配收成。現代土地流轉制度下,該權利更多通過書面合同約定,并受《民法典》第333條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範保護。
“佃農收割權”并非一個獨立的曆史或法律術語,但結合“佃農”和“佃權”的定義,可以理解為佃農在租種土地時享有的收割農作物的權利。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解釋:
佃農指通過租種地主土地進行耕作的農民,他們不擁有土地所有權,但通過勞動換取使用權。而“佃權”明确包含使用土地和收獲農作物的權利,即佃農在租期内有權種植、管理并收割作物。
收割權是佃農維持生計的核心權利。若無法自主收割,佃農将無法獲得勞動成果,也難以履行地租義務。這一權利的存在,既體現了佃農對土地的勞動投入,也反映了封建經濟中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
在中國封建社會和西歐莊園制中,佃農雖受剝削(如高額地租、勞役),但收割權作為佃權的一部分,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其生産積極性。例如,清代佃農可通過契約明确“永佃權”,長期穩定耕作并收割。
“佃農收割權”可歸納為:佃農基于租佃關系,在完成地租義務的前提下,對耕種土地上的農作物享有收割和分配收益的權利。這一概念需結合具體曆史背景和契約條款理解,不同時期、地區可能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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