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endorsement after protest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经】 refuse; rejection
accept; accept of; honor; honour; take up
【经】 acceptance; act of honour
after; back; behind; offspring; queen
【医】 meta-; post-; retro-
endorsement; repeat a lesson
【经】 backing; endorse; endorsement
拒绝承兑后的背书(Endorsement After Dishonor)指汇票被付款人拒绝承兑后,持票人(背书人)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其法律效力与风险特征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6-37条:
原持票人(背书人)须向被背书人承担汇票的连带担保责任。若付款人最终拒绝付款,背书人必须向被背书人或后续持票人偿付票款及利息 。
被背书人虽取得票据权利,但无法向前手背书人以外的其他前手(如出票人、承兑前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仅能向直接背书人及出票人索赔 。
权威来源:
关键结论:拒绝承兑后的背书是高风险票据行为,其核心在于原持票人通过转让将拒付风险转移给被背书人,同时自身承担法定担保责任。被背书人需审慎评估付款人偿付能力及背书人信用,以避免权利落空。
拒绝承兑后的背书是指汇票在被付款人明确拒绝承兑后,持票人仍将该汇票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规定,其含义和法律后果如下:
概念
当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但遭到拒绝(如付款人明确表示不承担付款责任)后,继续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签章并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称为“拒绝承兑后的背书”。
法律定性
此类背书属于期后背书的一种,即票据权利已因拒绝承兑而受限,后续转让行为违反《票据法》第36条关于“汇票被拒绝承兑后不得背书转让”的强制性规定。
背书行为效力
追索权行使
持票人可依据《票据法》第68条,向出票人、承兑人及所有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即使汇票被拒绝承兑,背书人仍可能因连带责任被追索。
情形 | 法律依据 | 责任范围 |
---|---|---|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 | 《票据法》第34条 | 后续转让仅产生普通债权效力,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 | 《票据法》第34条 | 原背书人仅对直接后手负责,不对后续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
拒绝承兑后的背书 | 《票据法》第36条 | 背书无效,但背书人需对直接后手承担票据责任。 |
拒绝承兑后的背书虽形式上存在,但实质上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的有效转移,且可能使背书人面临法律责任。需结合《票据法》条款谨慎处理相关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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