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決議"作為法律和政治術語,在漢英對照語境中具有特定含義。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決議指"經會議讨論通過的決定",強調集體決策的法定程式特征。其英文對應詞"resolution"在《牛津法律詞典》中被解釋為"經審議機構正式表決通過的方案或立場聲明"。
在立法實踐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章第五十條明确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這從法理層面确立了決議的強制約束力特征。聯合國法律事務廳發布的《議事規則手冊》顯示,國際組織中的決議(resolution)通常包含序言性條款和執行性條款兩大部分,前者闡述背景依據,後者規定具體措施。
相較于相近詞"決定",決議更強調三點本質特征:
美國國會研究服務局(CRS)2023年發布的《立法程式指南》特别指出,中文語境下的"決議"在翻譯為英文時,需根據效力等級選擇"resolution"或"decision",前者適用于建議性文件,後者對應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決定。這種語義差異在《聯合國憲章》中體現尤為明顯,其中第七章"執行決議"對應的英文表述為"decisions"而非"resolutions"。
“決議”是一個多領域常用的術語,核心含義是“經過正式讨論和表決後形成的決定性意見或文件”,通常具有權威性和約束力。具體解釋如下:
若需了解具體案例(如某曆史決議内容),建議補充說明場景,以便提供更針對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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