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 absolute priority
絕對優先權(Absolute Priority Rule)的漢英詞典解釋
在漢英法律術語中,“絕對優先權”對應的英文為“Absolute Priority Rule”,指在破産清算或重組程式中,特定債權或股權的清償順序具有不可逾越的法定優先性。其核心含義為:高級别債權人必須在低級别債權人或股東獲得任何清償前,全額受償或按其法定順位分配資産。
法律依據
絕對優先權原則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113條,規定破産財産按職工工資、稅款、普通債權等順位依次分配。
適用場景
與相對優先權的區别
相對優先權(Relative Priority)允許不同級别債權人按比例分配,而絕對優先權要求嚴格遵循順位,高級别債權人未獲全額償付前,次級債權人無權主張分配。
權威定義來源
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在《破産法重述》中将其定義為“确保破産程式公平性的核心原則”。
(注:引用來源基于公開法律文獻及權威機構解釋,具體條款可參考《企業破産法》或國際通行判例。)
絕對優先權是破産法領域的核心原則,指在破産清算或重整程式中,債權人及股東的受償順序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或約定優先級執行,高位階權益未全額清償前,低位階權益不得分配財産。其内涵可從以下四方面展開:
絕對優先權(Absolute Priority Rule)要求破産財産分配必須遵循階梯式清償順序,如同“刻有度量的容器”,隻有在優先順位的債權人獲得完全償付後,次順位權利人才能參與分配。這種權利來源于《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關于擔保物權的規定,确保特定債權優先實現。
絕對優先權要求嚴格按順序全額清償,而相對優先權(Relative Priority)允許在優先債權未完全清償時,次級債權人也可獲得部分補償。例如在公司重整中,若股東在債權人未獲全額償付時仍保留股份,則違反絕對優先權原則。
該原則通過剛性順位安排,防止低位階權益人“插隊”受償,既保護擔保債權人權益,也約束股東濫用控制權。我國《企業破産法》雖未直接采用該術語,但第113條規定的清償順序體現了類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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