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 absolute priority
绝对优先权(Absolute Priority Rule)的汉英词典解释
在汉英法律术语中,“绝对优先权”对应的英文为“Absolute Priority Rule”,指在破产清算或重组程序中,特定债权或股权的清偿顺序具有不可逾越的法定优先性。其核心含义为:高级别债权人必须在低级别债权人或股东获得任何清偿前,全额受偿或按其法定顺位分配资产。
法律依据
绝对优先权原则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按职工工资、税款、普通债权等顺位依次分配。
适用场景
与相对优先权的区别
相对优先权(Relative Priority)允许不同级别债权人按比例分配,而绝对优先权要求严格遵循顺位,高级别债权人未获全额偿付前,次级债权人无权主张分配。
权威定义来源
美国法律协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在《破产法重述》中将其定义为“确保破产程序公平性的核心原则”。
(注:引用来源基于公开法律文献及权威机构解释,具体条款可参考《企业破产法》或国际通行判例。)
绝对优先权是破产法领域的核心原则,指在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及股东的受偿顺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或约定优先级执行,高位阶权益未全额清偿前,低位阶权益不得分配财产。其内涵可从以下四方面展开:
绝对优先权(Absolute Priority Rule)要求破产财产分配必须遵循阶梯式清偿顺序,如同“刻有度量的容器”,只有在优先顺位的债权人获得完全偿付后,次顺位权利人才能参与分配。这种权利来源于《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确保特定债权优先实现。
绝对优先权要求严格按顺序全额清偿,而相对优先权(Relative Priority)允许在优先债权未完全清偿时,次级债权人也可获得部分补偿。例如在公司重整中,若股东在债权人未获全额偿付时仍保留股份,则违反绝对优先权原则。
该原则通过刚性顺位安排,防止低位阶权益人“插队”受偿,既保护担保债权人权益,也约束股东滥用控制权。我国《企业破产法》虽未直接采用该术语,但第113条规定的清偿顺序体现了类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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