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salvage award
救助报酬(Salvage Remuneration)是海商法领域的专业术语,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实施有效救助后,救助方依法获得的补偿性报酬。其核心遵循"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 No Pay)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79条,构成救助报酬需满足三个要件:①存在真实的海上危险;②救助行为属自愿施救(非履行既定义务);③取得实质性救助效果。计算标准包含获救财产价值(通常不超过获救价值的30%)、救助作业的难度与风险、救助方投入的专业设备与技术水平等因素。
国际实践中参照《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3条,特殊情况下(如环境损害风险)可突破"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中国海事局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23年南海救116轮对搁浅货轮"新荣耀号"的成功救助,最终裁决救助报酬为获救船货总值的18.7%。
该制度通过平衡施救者权益与被救者利益,有效维护海上航行安全,其双语法律定义详见《元照英美法词典》"salvage"词条释义体系。
救助报酬是海难救助制度中的核心概念,指救助人对遇险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实施有效救助后,依法或依协议获得的酬劳。其核心原则和要点如下:
针对环境保护需求发展出的补充制度:
根据《海商法》和公约,主要考虑:
主要由《1910年救助公约》确立规则体系,我国《海商法》第179-192条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救助报酬请求权属于法定优先债权,优于一般海事请求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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