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rporation aggregate
collectivity
【經】 group; mass
legal person
【經】 artificial person; juridic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legal body
legal man; legal person
集體法人(Collective Legal Person)是漢英法律術語中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指由多個成員基于共同目的或財産聯合形成的法人實體,其核心特征為集體成員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以下從法律定義、中英文術語對比及實踐應用三個角度展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七條,集體法人屬于非營利法人的一種,需滿足以下條件:
在漢英法律翻譯中,“集體法人”常對應“Collective Legal Person”或“Collective Corporation”。但需注意英文術語側重財産聯合屬性(如美國《統一商業法典》中的“collective entity”),而中文概念更強調成員共同管理與責任(《元照英美法詞典》第312頁)。
集體法人的典型代表包括:
其法律行為需通過成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實現(《民法典》第九十一條),對外責任以集體財産為限。
(參考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元照英美法詞典》)
集體法人是指以生産資料集體所有制為基礎,依法成立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這類法人常見于集體經濟組織或集體所有制企業,其核心特征如下:
集體法人屬于法人的一種類型,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其資産來源于集體成員共同所有,如集體土地、固定資産等。
財産集體所有
資産歸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包括自然資源(如土地)、固定資産等,區别于國家或私人財産。
獨立經營與責任
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以法人財産對外承擔有限責任。例如集體企業法人僅以企業資産為限承擔債務。
成員身份依附性
成員資格與特定身份(如戶籍、土地關系)緊密關聯,加入或退出受限制,不同于營利法人的自由流動。
職能特定性
主要從事農業生産經營或集體資産管理,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管理集體土地、組織農業生産等。
我國《民法典》第99條明确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規範化運營。
集體法人通過集體所有制實現成員共同利益,在經營自主性、財産歸屬和成員身份方面具有顯著特征,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重要的民事主體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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