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quisition cession
afterwards; continue; follow; succeed; then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acquire; fetch; gain; obtain; procure; take out; taking; trover
【經】 acquisition; procuration
繼受取得的漢英法律釋義
一、中文釋義與法律特征
“繼受取得”指權利主體通過法律行為或法定事件,從原權利人處承接權利的取得方式。其核心特征包括:
二、英文對應術語與釋義
英語法律文獻中,“繼受取得”譯為“derivative acquisition”,其定義為:
“A mode of acquiring property rights whereby the transferee derives title from a prior owner through voluntary conveyance, succession, or operation of law.”
(指受讓人通過自願轉讓、繼承或法律運作,從前權利人處獲得財産權的取得方式)。
關鍵術語對照:
三、與原始取得的本質區别
繼受取得與原始取得(original acquisition)構成物權取得的二元分類:
對比維度 | 繼受取得 (Derivative Acquisition) | 原始取得 (Original Acquisition) |
---|---|---|
權利來源 | 前手權利人 | 無前手權利人(直接依法取得) |
權利瑕疵承繼 | 受讓人可能承受權利瑕疵(如抵押負擔) | 權利無瑕疵 |
典型場景 | 買賣、繼承、公司合并 | 先占、加工、拾得遺失物 |
四、典型應用場景
權威參考來源: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法律行為或法定事實,從原所有人處取得財産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在于新權利的取得依賴于原權利人的既有權利,而非獨立産生。以下是詳細解釋:
權利來源
繼受取得的權利直接來源于原權利人,具有派生性和相對性。例如,通過買賣、贈與或繼承獲得房屋所有權,均以原所有權的合法存在為前提。
與原始取得的區别
移轉的繼受取得
完整取得原權利人的物權,如通過買賣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權或通過繼承獲得遺産。
創設的繼受取得
在原物權上設立新的他物權,例如在他人動産上設立抵押權,或在土地使用權上設定地役權。
其他分類
法律行為
包括買賣、贈與、互易(以物換物)等,需雙方達成合意并完成交付或登記手續。
法定事實
如繼承(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遺贈,或依據法律規定(如合作經濟組織的合股集資)。
程式要求
權利合法性
原權利人必須對标的物享有合法權利,否則繼受取得無效。例如,購買贓物不能合法取得所有權。
適用範圍
不僅限于物權,也適用于知識産權(如商标轉讓、著作權繼承)和股權(如股東資格受讓)。
繼受取得是民事權利流轉的重要方式,強調權利來源的合法性和程式的規範性。實踐中需注意權利證明(如不動産登記)和原權利的有效性,以确保交易安全。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第214、595條及《公司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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