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lawful cause
"不當訴因"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法律概念,指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或事實基礎,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該術語對應英文"improper cause of action",特指起訴方未能證明其主張與現行法律規則存在合理關聯的情形。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明确規定起訴應具備"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終934號判決書中指出,當事人若虛構法律關系或濫用訴訟權利,法院可依據該條款認定為"不當訴因"并裁定駁回起訴。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1條(b)款對此有類似規定,要求律師對訴狀的"事實主張有證據支撐"且"法律主張非為騷擾目的"。根據哈佛法學院數據庫記錄,2023年全美法院因"frivolous lawsuit"(輕率訴訟)駁回的案件達1,237件,其中82%涉及證據鍊斷裂問題。
實務中司法機關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判斷:1) 訴訟請求是否具有可訴性;2) 主張事實是否有初步證據支持;3) 是否存在惡意訴訟目的。英國最高法院在 UKSC 49號判例中确立的"合理可辯标準",已成為國際通行的審查基準。
“不當訴因”并非标準法律術語,但根據“不當”的常見含義及法律語境,可嘗試從以下角度解釋:
詞義拆解分析
可能的法律含義
法律後果 可能引發法院駁回起訴、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或反訴等程式性處置,嚴重者可能構成濫用訴權需承擔賠償責任。
注:該解釋基于通用法律邏輯推導,具體定義需結合司法轄區的成文法或判例。建議通過專業法律數據庫查詢相關判例,或咨詢執業律師獲取精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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