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straining power
prohibit; forbid; enjoin; estop; inhibit; interdict; suppress
【計】 inhibition
【醫】 abolition; interdiction; taboo
【經】 interdiction; prohibit; restraint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禁止權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具有特定含義,主要體現為以下兩種核心解釋:
指國家機關依法限制或禁止特定行為的行政權力或立法權力。這種權力常用于公共管理領域,例如:
其法律特征在于強制性與公益性,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
指權利人依法阻止他人實施侵害行為的民事權利,常見于知識産權與物權領域:
權利人可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專利、商标或作品。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專利權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實施其專利"的權利(Right to prohibit others from exploiting the patent without permission)。
所有權人有權禁止他人侵占、損害其財産,如《民法典》第235條賦予物權人的"排除妨害請求權"(Claim for Elimination of Disturbance)。
中國《行政許可法》《專利法》《民法典》均對禁止權的行使條件作出限定,強調"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剝奪民事權利"(No civil rights shall be infringed without legal procedures)。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禁止權在普通法中被定義為"通過司法命令限制某一行為發生的權利"(A right to restrain certain acts by court order)。
當商标權人發現市場存在侵權商品時,可向法院申請禁令救濟(Injunctive Relief),行使禁止權要求侵權方立即停止銷售。
注:本文釋義綜合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彙編》、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及《元照英美法詞典》專業法律辭書,術語定義與司法實踐保持一緻。
禁止權是知識産權領域的重要概念,主要體現為權利人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特定标識或技術的權利。根據不同的知識産權類型,其定義和法律效力有所差異:
核心定義
指商标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識。例如,某品牌注冊了“ABC”商标,他人若在同類商品上使用“AB&C”标識,權利人可依法禁止。
效力範圍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57條明确列舉侵權行為,如同種商品使用相同商标、類似商品使用近似商标導緻混淆等。
專利權人可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實施其專利技術,包括制造、使用、銷售等行為。例如,某發明專利的權利人有權阻止他人仿制該專利産品。
商标禁止權範圍>使用權範圍。例如,商标權人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特定标識,但可禁止他人在類似商品或近似标識上的使用。
馳名商标的禁止權可擴展至非類似商品領域,防止淡化或混淆。
注:如需法律實務案例或更詳細條文,可參考《商标法》或專利相關法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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